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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定胜诉 电子邮件购房协议同样生效

新华网  作者:刘丹  2008-04-13 12:53

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在中国,一方在美国,两方通过电子邮件达成购房协议,可事后房屋出卖方却

反悔了。没有白纸黑字,仅凭电子邮件,买房人能胜诉吗?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电子邮件也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上海市国年路某弄43号601室一套建筑面积66.98平方米的房屋,是长期在美国生活的何先生和彭女士夫妻俩共有的私房,小黎从2005年起开始租住在内。2007年7月5日,小黎收到彭女士发来的一封电子邮件称:“我和我先生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将房屋以人民币75万元的售价卖给你。如同意,请给我们发一电子邮件,就算成交。双方不变。你们可以开始装修。并请你在9月底前办好贷款和过户的准备工作。”

接到邮件后的第二天,小黎回复道:“经和家人商议,同意以75万元的价格购买你们的房子。房款在你们回国期间给付。”双方商定房屋买卖后,小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等着夫妇俩回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可2007年10月12日,小黎又收到彭女士的电子邮件,称由于何先生身体健康问题能否来上海尚存疑问,且自己在上海的时间也只有18天,房屋交易手续很难短时间办理。信中,彭女士表示无法继续房屋买卖,愿意协商补偿小黎装修费及家具定制费。

小黎于次日回复邮件称,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几个月前已经成立,且自己已装修房屋并添置家具;房款75万元也已准备好,希望能顺利办妥房屋过户手续。邮件中还提出,夫妇俩可以公证方式委托他人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同年11月,彭女士将小黎告上法庭,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物业租赁协议》,小黎搬出房屋并按每月3200元支付租金至实际搬出日止;此外,还要小黎支付违约金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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