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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住房保障办法:经适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

新华网  作者:记者 刘薇  2007-09-29 09:54

昨天(28日),决定北京市未来保障性住房政策走向的两个关键性文件——《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市住房保障办常务副主任程建华称,这两个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一些相关细则和细化文件也将于近期陆续推出。届时,经适房购买5年上市交易需缴纳多少比例的土地出让金和税款等问题将得到答案。

-申请资格

取得城镇户籍时间须满3年

今年6月7日,市建委曾发布过一个征求意见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颁布的办法将经适房申请人资格改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减少了2年。

此外,办法明确,保障住房申请人标准城八区和远郊区县将有所不同,城八区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远郊区县的标准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审核程序

资格审核窗口近期全面开放

新的住房保障办法,根据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和资产状况确定保障对象和准入标准,并建立了市、区、街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管理制度。

此外,为方便群众办理手续,由过去市里一个资格审核窗口扩大到全市各区县、各个街道、乡镇都设立申请受理与审核窗口,市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购买资格,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办理。

各街道、乡镇的资格审核窗口将于近期全面开放,受理市民申请。

-选房顺序

新的住房保障办法还建立了分类供应、分期轮候的制度。已经通过审核、进入轮候的家庭,应定期申报家庭住房和经济变化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检查或复核,并组织摇号配租配售。

办法还规定,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对话官员 低保户将实现应保尽保

针对此次政策出台的背景以及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建委副主任张家明。

记者:北京有多少人需要保障性住房?

张家明:有两个概念,一个是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一个是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前一个的数字我们是掌握的,北京有3.83万户低保住房困难户。这部分人,我们要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应保尽保。至于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有多少,这个数字目前还不掌握,要在年底前建立本市低收入困难人群住房档案。

记者:新老政策如何衔接?按照老政策已通过审核的人是否再进行公示?

张家明:按照新的办法,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期手续。不符合当期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标准的,待市、区政府适时调整相关标准后再申请轮候。位于东花市的审核大厅,将于10月底关闭。

-回购上市

经适房只能自住不得出借

新办法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后取得完全产权。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的房屋重新作为保障住房使用。

-监督审核

骗购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

在公布的新办法中,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并建立了动态的审核管理制度。如果备案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发生变化,需如实上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将进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购房资格。此外,廉租房住户,连续6个月不居住的话,将收回房屋,或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骗购的,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也将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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