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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小区一栋9层的住宅楼因为没有电梯,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为了改善这一情况,业主们组织了一次关于加装电梯的商议会议。结果呢,44户业主中有32户同意加装,但还是没能达成一致,于是决定由同意加装的业主出资加装,其他业主不出资,装好后也不能用。住在3楼的郭某对加装电梯持有异议,没有参与出资。可是电梯装好后,郭某却改变了主意,提出补交相应的集资款后再使用电梯。但之前出资的32户业主觉得,郭某当初反对加装电梯,导致工程延误了一年多,坚决反对他使用电梯。于是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在支付了10077元的集资款后,有权使用电梯。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的集资款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使用电梯。法院认为,电梯作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享有同等的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郭某使用电梯并不会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也不需要经过多数业主同意。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郭某支付集资款后即可使用电梯。
这个案例让我们看到,在小区管理和邻里关系中,公平和理解是多么重要。郭某虽然最初反对加装电梯,但在电梯装好后又有使用电梯的需求,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法院的判决基于公平原则,承认了郭某支付集资款后使用电梯的权利,这无疑是对所有业主权益的一种保护和尊重。邻里之间需要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在处理共同利益问题时,应以自愿平等、友好协商、互助共赢的态度进行沟通和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调解手段,帮助我们在复杂的利益纠纷中找到平衡点。希望大家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更多地考虑到法律的公平原则,少一些纷争,多一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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