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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发“房票”?这波操作必须满分

地产全说2024-05-13 13:12:19来自四川省

“五·一”小长假之后,朋友圈里陆续有人晒出由新津区几个不同的镇(街道)签发的“房票”,由此也在社交网络上引发了“房票只有一年有效期,只补不退”“拆迁安置只给房票不给钱了”“多少有点‘强买强卖’的意思”等声音。“新津房票”迅速成为热点话题,吸引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近日,我们深入新津,实地走访部分拆迁待安置对象、商品房开发商以及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新津区推出的“房票”政策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遂有了这篇对“房票”政策的解读。

一来,希望及时传递“房票”政策信息,避免因信息宣传不到位而引发误解。二来,我们认为在4·30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完善‘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的要求下,新津区推出的“房票”政策,积极响应了中央对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提出的新要求,是一次有借鉴意义的创新实践和探索。为此,我们根据政策文件内容,针对网友关注的一些问题,力求客观解读。

在新津“房票”政策开始执行的短短数天时间里,从拆迁安置对象、商品房项目开发商房产销售人员等群体的反馈来看,新津的“房票”政策,算得上是一波满分操作。以下为解读部分——

01

房票”为待安置对象提供了一种新的安置方式选择,并非“只给房票不给钱”。

在成都市新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的《关于实施〈新津区部分安置小区拟安置过渡人员多元化安置管理操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下文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导意见”的第一条即已充分明确:

在住房安置政策不调整的情况下,鼓励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多元化安置方式,可将其住房安置权益置换成“房票”,用于支付拟安置人员购买新津区未经备案的一手新建商品住房商业门市或停车位等不动产的购房款。

也就是说,“房票”只是新津区提供给待安置对象的一种新的、可选的安置方式,既不是强制让安置对象选择“房票”,也不是改变此前的住房安置政策。

同时还有必要说明的是,新津区这次推出的“房票仅针对因集体土地房屋已拆迁待住房安置的过渡群体

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主要包括拆迁补偿、过渡居住、住房安置三个环节。此次新津区实行的房票”仅是针对“住房安置”这一环节,给出的新的自愿可选安置方式,此前实施的拆迁补偿、过渡居住环节的政策、措施未受影响,未进行任何调整。

不仅如此,为鼓励更多待安置对象选择房票安置,在政策的第二条中,还明确规定:

选择房票安置的拟安置对象,按280元/月·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过渡费。

这算是新津区给拆迁安置户发放的一个“大礼包”。

一方面,此次“房票”政策出台的重要背景,是自2023年底开始,新津区建设的一批安置住房陆续竣工,达到安置条件。一批待安置户即将接房,完成拆迁安置的最后一个“安置”环节。相应地,过渡居住期间的“过渡费”补偿也就将自动停止。但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对象,则可以一次性收到一年的过渡费,不管安置对象是否拿着“房票”去购买期房现房

另一方面,增加“房票”安置这个选项后,部分待安置对象将选择购买商品住房,不再占用安置住房的分房名额,对安置排序靠后、原本暂时无法分配到安置住房的群体来说,也缩短了过渡期,能够尽早住上新房

02

“只补不退”是误读,“房票”不仅未使用完的部分可退,使用到一定比例后,还有额外“奖励”。

此前网上多数关于新津“房票”的讨论认为,每一张房票上都已经载明了对应金额,安置对象凭房票去购买商品房时,如果不能满额消费房票金额,剩余的金额就“作废”了,不退钱了。

这实际上是大多数人依据认知惯性,将“房票”等同于政府向安置对象发放的“消费代金券”,主观推定其适用各类“消费代金券”的核销方式,“不找零、不退差额”。

事实上,“房票”更应该看作是一种以政府信用作为背书的货币等价物,在使用货币时遵循的等价交易原则、拆零使用、找零原则、可转让等,都应适用。在“指导意见”中,也对“房票”的使用进行了相应的明文规定:

拟住房安置对象因个人原因转让房票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等办理实名转让手续。转让必须经镇(街道)备案登记,房票转让后,购房产生的政策性补贴等由受让人享受,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人承担。……

房票持有人持房票购买不动产在房票期限结束后,有余款结算的提供以下材料到所属镇(街道)申请结算……(编者注:完成各项审核、审批程序后)区土地储备中心将结算资金拨付各镇(街道),各镇(街道)负责拨付到房票持有人个人账户。

由此可见,选择“房票”的待安置对象如果不想用房票了,可以直接将房票转让给其他人,如果使用房票购房后仍有余额,余额部分依然会退给房票使用人。

而更大的“福利”则是对使用房票达到一定比例之后的额外补贴,这也在“指导意见”中予以明确:

房票使用人房票使用金额达到票面价值80%不到90%的,按房票总金额的5%给予购房补贴;使用金额达到票面价值90%及以上的按房票总金额的10%给予购房补贴,使用金额不足票面价值80%的,不计算购房补贴。

这里可以简单算一笔账,如果五津街道某5口人家庭选择房票安置方式,按5500元/㎡单价核算,则可获得962500元的房票,若他们用房票去购买总价120万元的商品住房,962500元的房票全额使用后,还可获得96250元的购房补贴,这个补贴金额相当于直接帮他们省下了8个点的总房款。换句话说,拿100万的“房票”去买房子,其发挥的价值是110万

03

房票只有一年有效期,到期后就作废了”同样是误读,“房票”到期未使用,仍可享受安置房安置。

网友看到此前网友分享出来的房票照片上,每张房票都载明了一年的有效期,并且清晰地标注了有效期的起止时间,自然就很关心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拿到房票一年内没有选到合适的房子,那房票是否就作废了?而“到期后就作废了”也仅是一种主观推定,同样是把“房票”等同于“消费代金券”去理解的结果。

在“指导意见”中,对房票有效期的规定同样清晰明了:

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期内未购房的,自动转为安置房安置。

意思就是,如果你选择了房票安置,首先可以享受到一次性给予你的一年的过渡费,然后你拿着房票在一年内去选择商品房,使用房票核销购房款时,使用额度达到或超过90%,还可以享受房票面值10%的购房补贴,剩余未使用的部分可以去申请结算退回余额。如果一年内你实在没选到合适的房子,最后又回到原来的安置方案,参与安置房安置。

再总结一下:选择“房票”安置,你不仅不会损失任何拆迁安置政策所规定的各项权益、补偿、补贴,还多了一个买商品房、选择更好的生活居住品质的机会。同时,如果你选择商品房,政府给你再补贴房票金额的5%—10%(细则参见上文解读内容)。如果你拿着房票一年内没选到合适的房子,或者是突然后悔了,不想选商品房,又回归到接受安置房安置,同样没问题,“房票”自带“后悔药”选项。  

04

为什么说新津这波发“房票”是满分操作?

政策最终好不好,是要看政策影响的群体——拆迁安置对象们觉得好不好。

5月9日—11日期间,我们密切关注新津“房票”政策出台后的各方反馈,也亲自前往新津走访了部分拆迁安置对象、在售商品房项目售楼部,以及与负责实施、执行“房票”政策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充分全面了解情况。

拆迁安置对象的反馈来看,他们普遍对“房票”安置方式感兴趣,自愿选择意愿很高。据了解,在政策开始实施的短短数天时间里,已经有400余人向所在镇(街道)提出了申请或表明意向。

从新津区部分商品房项目的销售线反馈的情况看,他们对政策的响应同样非常积极。一方面,持房票到售楼部看房、签订购房意向协议的客户显著增加,直接增加了项目的销售;另一方面,整个措施明确清晰,没有任何后顾之忧,因此愿意积极参与,对部分客户咨询到的父、子独立房票想合并使用购房等情况,积极主动替客户向政府部门进行咨询,给出准确的、有效的解决方案。

新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在5月10日这一天,就接到了200多通咨询房票政策的电话。其中既有拆迁安置对象,也有开发商房地产中介人员等,他的手机当天也直接被打到没电关机。

其实,新津区的“房票”政策,之所以受到如此高的关注,受到如此多的安置对象、开发企业等利益相关者的热情参与,本质上是因为政策真的足够好,考虑得足够全面,各项准备措施足够到位,政策中的人情味、便利性,都释放得足够坦荡。

拆迁安置群体,“房票”给了他们多一项选择,选择更好的居住品质、更好的公共服务配套的机会。一张“房票”,给他们追求更美好的生活方式,实实在在地开了一扇窗、铺了一条路,并且还助了一把力!

对辖区内的在售商品住房项目,房票”为他们找到了更多的客户,为他们的房源去化,实实在在提了一次速,也让开发企业对新津房地产市场的信心更足了。

另据了解,为了确保“房票”政策能够顺利推进实施,新津区相关职能部门还做了大量的准备、保障工作。比如提前与辖区内在售商品住房项目联系对接,梳理接受“房票”购买的房源信息,并进行信息入库,建立房源超市;又如,提前梳理拆迁安置对象数据,摸排安置意愿、提前走访调查过去几年时间里拆迁安置对象因结婚、生育等情形而带来的安置需求增量情况等。所有的这些动作,都围绕着探索多元化安置方式,“让拆迁安置对象得到更公平的、更满意的、更高效率的安置”这个目标而展开,相信最终也会得到充分正向的结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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