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日前,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本地首部气象规章《梅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明确了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细则。
《规定》指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设气象灾害大数据和灾害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定期更新并分析相关的信息数据;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阈值库,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数据库、风险区划、防御重点区域和风险阈值等信息。
《规定》强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工作的协调联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下列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设施建设,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一)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加大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密度;(二)在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设施、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以及山区、重点林区、矿区、旅游景区、人口居住密集区、水系干流、内涝积滞点、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三)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等增设农业气象观测站,对农业气象灾害进行监测、预报预警。共建共享共用农业气象灾害大数据平台,提高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和影响研判能力。
应急处置方面,《规定》强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和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其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除依照《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决定停产、停工、停课、停业、停运;(二)组织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三)依法临时征用房屋场地、物资设备、运输工具等;(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被临时征用的房屋场地、物资设备、运输工具等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并给予适当补偿。
【全媒体记者】陈泽铭
【通讯员】曾惠娟
【作者】 陈泽铭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