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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机会嘛?“全面监管”时代长租行业或无法活着度过寒冬

繁华楼市2021-03-10 09:15:58

目前两会期间,长租公寓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也是政府文件中的重要内容。但问题是,在长租公寓屡屡“爆棚”的背景下,住房租赁政策又该如何调控?该如何打破这个模式呢?如何进一步推动立法工作?如何建立一个供应体系?

针对上述疑问,3月4日《新京报》主办的《爆雷与长租调控下的长租健康发展》网上论坛上,北京大学房地产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表示,目前各地出台的长租调控政策,并不会导致市场消失,而是让市场更加规范;专家认为,长租具有明显的民生特征,完全依靠市场来发展是不行的,而近期强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则是将相应的短板和之前被忽视的方面提上了议事日程。

租房成为解决大城市居住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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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租公寓为主体的租赁市场是解决大城市住房问题的重要支撑。三月五日,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规范长租住房市场的发展,降低租赁住房的税收和费用负担,尽力帮助新市民、年轻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实际上,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提出“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也用更多的笔墨体现在了租赁市场上。随后,中央和地方“十四五”规划以及地方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也都提到了长租市场的规范发展。

业界认为,这对我国租赁市场的发展将是一大利好。专家表示:“在中央层面上,住房租赁市场长期向好的趋势并未改变,未来房地产有政策利好的可能还是在住房租赁领域。

令人关切的是,以前提到的是租房,现在明确提出要发展长租公寓。专家认为,这就意味着政策更集中、定位更准确、方向更明确,“现在政策明确强调,除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外,还要注重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就是说,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两大体系不可偏废,特别要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

未来,租赁住房能否成为解决大城市居住问题的重要途径?答案是“必然”,其原因在于大城市房价高,新就业大学生和中低收入无房可住的户籍居民,要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主要靠租房解决。另外,维持城市运转的保障群体,如快递、服务员、环卫工人等,虽然收入不高,但对城市正常运转来说却很重要,这些群体要考虑到通勤、职住平衡等,只能通过租房来解决居住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十四五”期间,要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市化新战略,把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65%。但新型城市化,已不再是以前大拆大建的城市化,其内涵包括城市更新、旧楼改造、厂房改造和低效建筑的升级改造。

老旧小区改造要按照能够跑通的商业模式来运作,就必须提高存量土地和房屋的利用率,在具体的利用方式上,还需要通过租赁将剩余的房屋资源盘活,通过提高利用效率,然后通过市场变现形成。而从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化内涵新模式来看,要解决大城市居民的居住问题,未来只能通过住房租赁来解决。

在大城市建设用地减量发展的背景下,要使大城市常住人口能够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空间,除了提高现有租赁住房的使用效率之外,国家还加大了对集体土地上租赁住房的建设力度,增加了租赁住房的供应,解决了大城市新市民的住房问题。

长租企业“爆雷”的根源在于经营模式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长租公寓市场的迅速发展,一些长租企业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租金贷”等手段,致使企业资金链断裂,“爆雷”频发。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各地政府纷纷出台调控政策,特别是今年2月份,深圳、北京、上海等地相继出台了整治租赁市场乱象的政策。所以对于长租公寓以及整个租房业来说,监管的加码有什么意义?

针对这一情况,政协委员、房天下董事长莫天全指出,此前长租公寓出现问题的原因在于,它的模式是一种扭曲的、非正规的商业模式,从资本角度讲,达到垄断状态,最后赚钱,这是违反市场规律的,不是国家鼓励的,应该扼杀于萌芽状态。

"'租购并举'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长远方向,各地出台的调控政策,无论是对房东还是租客都是一种保障,同时也有利于他们形成长期、持续的合作关系。"莫天全强调,长租公寓的发展一定要长远考虑,不要想着赚快钱,否则会不符合市场长远发展的战略和方向,而应从长远考虑,做起,“长租公寓市场体量很大,未来有很大的发展机会。

据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介绍,目前各地出台的调控政策,都是针对前段时间租赁市场出现的问题总结出的有针对性的措施。这类管理政策不会使市场消失,而只是使其更加规范,未来将有更多的租赁企业凭借其资金积累和能力进入市场。

实际上,对于长租运营企业而言,在全面监管的同时,也在进行自我调整和模式创新。《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以长租平台模式头部企业自如为例,近期动作频频,首先是针对老旧毛坯房推出“租金无差价、有保障、合同一年生效”的“增租”机制,然后是针对精装房和简装房推出“精选业主直租”模式。对业界而言,上述举措,既是一种探索实践,也是行业自律的实践,既有利于摆脱“高收低出”的困境,又能在扩大租赁住房供应的基础上,落实“房住不炒”的要求,强化房屋的居住功能,弱化房屋的金融属性。

长租具有明显的民生特征,不能完全依赖市场。

但问题是,各地出台的监管政策,是否会限制租赁企业的发展?行业不会因为解决了“资金池”问题而消失,“租赁住房是一种多主体供给、多模式并存、多种服务业态共生共生的行业,行业足够大,租赁住房形式多样,需求也多元化。但是,过去通过互联网加资本的逻辑来发展租赁模式,或许是无法复制的。

各地出台的一系列监管政策,不排除会对租赁权进行限制,但这也是认识租赁市场规律的一个过程,“原来主要强调依赖市场,近期强调租赁住房的保底建设,就是把一些以前忽视了的问题相应地提上了日程。

长租市场和其他消费品不同,它有明显的民生特征,不能完全依靠市场,靠企业市场化发展。另外,长租市场必须是缓慢、微利的市场,要靠精细的管理和服务来运作,不能用金融逻辑去建构和理解。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有业内人士建议灵活监管,注重长效发展,避免因“一刀切”式全面托管而导致企业出现现金流压力过大的情况。与此同时,针对不同的企业主体,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做到了精细化、差异性管理。

房屋出租违法行为需要立法来解决。

令人担忧的是,这些监管政策的出台,能否有力地降低长租企业“爆雷”的风险?

针对这种情况,专家表示,目前出台的监管政策,突出解决了“资金池”沉淀问题,防范了重大风险。但是行业内存在着诸如黑中介、虚假信息、霸王合同、押金不退等顽疾,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将于今年出台,我国租赁立法应从市场主体特征、具体要求条件等方面,对房屋租赁企业和房屋租赁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定性,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制。

此外,专家指出,租赁立法应对从事房屋租赁经营和服务的企业,给予同等待遇,不应只注重新建和集中出租,而应注重分散出租,而不应以重资本投入方式,从资金、税收或金融等方面,对从事分散租赁的企业,应给予支持。

在推进住房租赁立法时,即使有了国家的住房租赁法规,也需要制定出符合北京市实际的住房租赁法规,具体可以借鉴以前北京出台的物业管理法规,将物业费分成两档,并出台具体可执行的配套政策。

他表示,要推行中长期租赁,必须允许在中长期租赁合同中加入租金调节机制。另外,还可将租赁费用细化,将服务项目分门别类,有的归为服务费,有的归为居间费,这样,在收钱方面就更加清晰了。专家还建议,“租赁立法既要注重管理又要注重服务,把管理放到服务中去,才能成为被管理者愿意和欢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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