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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推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 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赵秀池 2018-05-28 0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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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4日讯,为解决城市“蓝领”居住需求,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来了。市住建委昨日会同市公安局、市规土委,联合发布《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5月30日17时前,通过传真(59958635)或电子邮箱(bjjs_fgc@126.com)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提出,要通过新建、配建、扩建等方式增加租赁型集体宿舍。这类宿舍每间不得超过8人,且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

哪里来?集体建设用地等新建或改建

所谓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是指专门趸租给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并进行集中管理的房屋。这类房屋从哪里来,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主要来源有三: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或改建;产业园区配建或将低效、闲置的厂房改建;各区结合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将闲置的商场、写字楼或酒店等改建。换句话说,就是在不额外增加土地供应负担的情况下,充分调动现有资源。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的实施主体,应是被改建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且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以及《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等总体要求。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应是独立成栋(幢)或可实行封闭管理、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空间,违法建设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同时,改建工程应符合相关设计、建设、消防等建筑规范和标准,改建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仅仅是改变使用用途,土地性质、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

什么样?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

为了避免集体宿舍出现曾经的“群租房”那样的安全隐患,《征求意见稿》对于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消防安全等作了细致规定。

文件提出,集体宿舍的居住房间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每个居住房间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且每个居住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应超过8人。改建的集体宿舍不应设置燃气厨房。同时, 集体宿舍的每个居住房间均应按照住宿人数配备手电筒、逃生防烟面罩等器材,并应张贴疏散示意图。集体宿舍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建筑外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和外墙装饰材料。

怎么租?不得直接向个人或家庭出租

既然称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征求意见稿》中强调,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运营主体应当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对接趸租给用工单位,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用工单位也不得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人员居住,并应当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职工。租约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租赁双方就租赁合同一年一签。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位于本市且在本市注册,所处行业符合本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的用工单位,才能租赁此类集体宿舍。运营主体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用工单位的业态和经营状况等进行动态核查,用工单位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终止租赁合同。

《征求意见稿》最后提出,对于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出租给不符合条件的用工单位或个人的运营主体,以及不再符合租住条件而拒不退出集体宿舍的用工单位、个人,将在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列入负面清单。

点评 填补床位式租住产品空缺

“北京住房租赁市场的一个基本特点是,租赁需求旺盛,供应总体偏紧,而且存在结构性矛盾,大户型房源供大于求,租金相对较低的小户型房源供不应求,而床位式租住产品几乎空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邓郁松表示,《征求意见稿》提出多渠道增加专门趸租给符合城市发展需要的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通过提供单人间、双人间、多人间等多样化的产品,满足务工人员多层次的租住需求,从而有效增加了这类租赁产品的供应,完善了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以及多层次的租赁住房体系,实现供需匹配,有利于稳定租金、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则提出,《征求意见稿》对于推进北京“疏解整治促提升”意义重大。赵秀池说,这些年随着北京拆违、城乡结合部综合整治、群租房整治以及地下空间清理的大力推进,城市面貌得到改善提升,但同时也带来一个问题,就是那些原来租住在违建、群租房、地下室的人员,在市场上很难找到与他们的收入水平相适应的房源。“这些群体中,很大一部分是我们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所离不开的人员,比如环卫工人、家政人员等。推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能够就近解决这些人员最基本的居住问题,促进了职住平衡,也保障了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的正常运行。”(北京晚报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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