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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女子诉求退定金 法院以法立断

房小琪2023-12-24 13:50:20来自北京市

摘要:

【抑郁症女子诉求退定金 法院以法立断】南昌市新建区的一个购房纠纷案件中,女子余某某因患有抑郁症,要求退回其支付的房屋定金20000元。她声称在支付定金时精神状态异常,请求确认《认购合同》无效。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支付定金时的精神状态存在异常,其主张的合同无效理由不成立,故法院驳回了她的要求。

正文:

南昌市新建区发生了一起关于房屋定金的法律纠纷。余某某在患有抑郁症的情况下,前往某置业公司支付了20000元的房屋定金,并签下了《认购协议书》。然而,事后她要求撤销交易,理由是自己在支付定金时精神状态不正常。

余某某将此情况告知丈夫后,俩人试图退回定金,但遭到置业公司的拒绝。认为合同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签订的,合法且有效。余某某不服,携带在不同时间段内开具的抑郁症诊断证明诉至法院,希望以此证明其当时的精神状态不佳。

法院经过审理,觉得余某某的诊断证明与支付定金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法院指出,余某某未能提供其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精神异常的充分证据,因此她在交易中的民事行为能力并未受到实质影响。最终,法院维持了不支持其退还定金的判决。

小编点评: 在这起看似复杂的案件中,法院的裁判逻辑其实十分清晰。尽管余某某确实患有抑郁症,但她未能有效地证明在支付定金时精神状态不正常。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签订任何合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之前,一定要确保自己的意思表示清晰,并考虑到所有可能的后果。特别是在涉及大额交易如购房这类人生大事时,更应谨慎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和医疗意见。

此外,这也展示了法律对于合同自由和契约精神的尊重。一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想要撤销都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在现实中,精神健康问题逐渐得到社会的重视,但在法律面前证明精神健康问题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却并非易事。从这个角度看,余某某的遭遇也引人深思,如何在尊重契约精神的同时,保障那些精神健康受损者的合法权益,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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