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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贷款65万,中介才要求还51.5万?法院裁决不支持!

房小顾2023-11-24 20:16:23来自北京市

摘要:

买房贷款65万,中介才要求还51.5万?法院裁决不支持!】最近,镇江市一位买家通过中介成交了一套房,总价100万元。由于买家款项不足,他向中介出具了一份借条,中介先行垫付了65万元。然而,由于买家迟迟未还款,中介将其告上法院。法院调查后发现,中介存在“吃差价...

正文:

最近,镇江市一位买家通过中介成交了一套房,总价100万元。由于买家款项不足,他向中介出具了一份借条,中介先行垫付了65万元。然而,由于买家迟迟未还款,中介将其告上法院。法院调查后发现,中介存在“吃差价”的行为,实际只向卖家支付了51.5万元尾款。因此,法院不支持中介要求买家还款65万元的诉求,并判决买家应归还中介实际出借款项5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详细案情是这样的:李强是一名房地产中介,而王建则是镇江某小区的房主。双方就房屋达成了协议,无论李强以多少价格出售房屋,王建都只收取86.5万元,超出部分归李强所有。在李强的居间下,王建与买家金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金帅以100万元购买王建的房屋,35万元作为首付款于2022年11月11日支付,65万元作为尾款于2022年11月25日之前支付,并且买卖双方各自支付总成交价1%的中介佣金。然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李强并未告知金帅与王建之间的86.5万元的约定。金帅由于资金困难,只支付了35万元购房款和1万元中介费。为了完成交易,经过李强与金帅的协商,李强先行垫付了剩余的购房款。金帅出具了一份借条,明确表示需要全款购买房屋,借款金额为65万元,金帅应于2022年11月25日之前归还借款。随后,王建通过微信向李强确认已收到86.5万元全款,并且房屋顺利过户到金帅名下。然而,直到2023年8月,金帅仍未归还上述款项,李强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金帅归还65万元借款并支付资金占有损失。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是被告的购房款垫付者,被告出具了借条,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被告应当归还原告。然而,尽管被告出具了65万元的借条,但被告在出具借条时认为房屋价格为100万元,他已支付了35万元,尚欠卖方65万元的购房款都是原告垫付的。实际上,在被告与卖方达成购房协议之前,原告作为中介已与卖方通过86.5万元的价格"锁定"了房屋,因此原告实际垫付的购房款仅为51.5万元,而被告出具的借条中包含了13.5万元的房屋差价。原告隐瞒了房屋的实际出让价,违背了中介如实报告的义务。这部分差价并不是中介应得的报酬,原告也没有实际借给被告这部分差价。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差价的诉求,而认定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实际出借的51.5万元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2条的规定,中介人员应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合同订立的事项。如果中介人员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他们不能请求获得报酬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房产中介不得利用其居中地位,向买方隐瞒低价促成合同签订,通过"吃差价"获取非法利益,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中介人员隐瞒了与卖方的保底条款,导致买方对买卖合同的标的金额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所以借条中超出房屋实际出让价的部分并非买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并没有形成对于该部分金额的借贷意向,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还差价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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