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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大银行发文:无需申请,9月25日自动降低首套房贷利率!

中山房叔2023-09-07 13:52:04来自广东省

降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细则出炉!

就在今天,农行、工行、中行和建行陆续发布了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操作事项的公告,明确了调整范围、调整规则、申请方式和调整时间等细则。

| 来源:农业银行

| 来源:工商银行

| 来源:中国银行

| 来源:建设银行

值得一提的是,这四大行都明确,9月25日起,批量自动降低首套房贷利率

具体咋操作,有哪些注意事项?我们一起来看看。

农业银行

原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操作事项的公告

一、调整范围

  • 时间:2023年8月31日(含)前

  • 对象:①已发放(首套住房商业个人住房贷款);②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③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①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②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③其他满足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对于当地政府目前尚未明确是否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城市,可待当地政策确定后按照《通知》及本公告内容执行。)

二、调整规则

①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已按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LPR转换后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②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③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含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三、调整方式

①按照《通知》要求,可采取变更贷款利率和新发放贷款置换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调整的结果一致。从操作的便利性来看,后者所需的流程较多,所花的时间较长,为方便客户,我行主要采取变更贷款利率方式。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主动进行批量下调,无需客户申请

②如客户需新发放贷款置换的,请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

③经查询不在调整范围,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已经符合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含)至2023年10月22日(含),登录我行掌上银行,自助发起首套住房利率标准认定申请,线上提交贷款经办行认可的承诺书、家庭住房套数查询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清单将于近期发布,敬请关注)。客户也可线下向贷款经办行提出申请办理并提交材料。经认定符合《通知》条件的,将于2023年10月25日起进行批量调整。2023年10月23日(含)后提出申请的,我行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对符合《通知》条件的,及时予以调整。客户可在我行掌上银行或贷款经办行查询进度。

④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将于调整当日生效,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定价基准LPR以约定的重定价规则调整。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中国银行

原文:中国银行关于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一、调整范围

  • 时间:2023年8月31日(含)前

  • 对象:我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①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首套住房贷款;②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二套住房贷款及以上,但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二、调整规则

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之前发放的贷款,如当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当地下限”)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之后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2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人行基准利率贷款先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固定利率贷款先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 不良类贷款

不良个人住房贷款暂不进行利率调整,待客户归还拖欠本金及利息、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后,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三、调整方式

①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我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

②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二套房及以上贷款: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并提供佐证材料,经我行审批通过后按照批量或单笔的方式进行调整。

工商银行

原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一、调整范围

  • 时间: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 对象: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①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②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③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④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二、调整规则

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④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公示。

⑤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三、调整方式

①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服务行。

②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当前按本公告所述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或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③当前执行固定利率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④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的,将由贷款服务行联系客户办理。

建设银行

原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明确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

一、调整范围

  • 时间: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 对象:①已发放(首套住房商业个人住房贷款);②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③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调整规则

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2022年5月15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

若在上述时间段内,贷款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上述调整后拟执行水平,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政策下限执行。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且当前仍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以及固定利率贷款,可申请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签订协议,在转换后按浮动利率调整执行;若仍选择继续执行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则本次不调整。

三、调整方式

2023年9月25日,我行拟对符合浮动利率贷款,采取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统一调整,新的利率即日生效。不同意调整或拟采取置换方式调整的客户,可联系贷款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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