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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3fang物业  2019-04-22 16:23

[摘要] 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的附件;市住建局将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社区物管委有权对物业考核评价,可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近日,济南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单独设立房屋售后服务中心,处理开发遗留问题、接受业主报修;每年初物业服务企业应安排专业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组织一次全面检查等。

4月16日,济南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26日前。公共建筑的物业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单独设立房屋售后服务中心,处理开发遗留问题、接受业主报修

征求意见稿指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前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市审批服务局办理备案手续。签订售房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的附件,同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向买受人明示,向买受人予以书面承诺。

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注明房屋承重结构的房屋结构图,不得占用、移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单独设立房屋售后服务中心,处理开发遗留问题、接受业主报修,依据有关规定和房屋质量保证书的承诺,承担保修期内房屋质量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前,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共同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承接查验,对于查验中发现的问题由开发建设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建设资料。

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并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因项目分期开发等原因无法及时移交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专业经营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移交期限和管线维护责任。老旧住宅小区、“三供一业”移交小区的专业设施设备要结合小区整治工作,按照整治计划和整治方案逐步完善,经专业经营单位验收合格后移交。各专业经营单位要完善投诉受理及处置制度,负责居民关于水电暖的投诉、求助工作和12345市民热线交办件的办理工作。

每年初,物业服务企业应安排专业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征求意见稿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将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予以公示公开;根据物业项目实际和合同约定,落实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管理、消防电梯管理、保洁绿化、装饰装修管理、停车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制度,并公开公示。每年初物业服务企业应安排专业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制定小区年度维修计划方案,报请业主委员会(物管委)召开业主大会决策。

征求意见稿规范物业服务项目交接行为,提出物业项目的交接应在物管委的监督下进行。因矛盾纠纷不能实现平稳交接的,由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予以解决;对拒不履行退出和移交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公安机关进入调查,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同时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丰富信用信息层级上报渠道,街道办事处每月收集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由济南市住建局统一进行发布。市住建局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将评定结果与物业项目评优、物业管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挂钩。建立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发挥企业信用在市场中的作用,招标或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企业信用分值占比不低于50%。济南市住建局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意愿和企业信用等级情况,择优建立临时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库,小区出现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或停止服务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社区居委会可从“备选库”中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临时进驻服务。临时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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