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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落户政策放宽 10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09-30 07:36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部署,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

厦府〔2018〕2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部署,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㈠放宽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落户限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取得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发的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且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后,可以按规定将户口迁入我市。

对上述规定,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㈡我市高校和职业院校录取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按规定迁入我市。

二、放宽在我市居住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持有我市居住证(暂住证)连续满5周年、在我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周年且在本市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可将户口迁入我市。

三、调整完善我市有关落户政策

㈠调整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政策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取消被投靠子女属独生子女的限制。

㈡调整完善市内户口迁移政策

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或翔安区且满5周年的居民,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周年,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可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之前颁布的我市落户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7日印发

标签:厦门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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