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政策 > 正文

两部门:政府运营公租房租户不得发补贴

新京报  2017-01-28 08:30

[摘要] 财政部、住建部近日印发《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住建部近日印发《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通知,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政府运营公租房租户不得发补贴

通知称,省级财政部门分配专项资金时,可以适当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倾斜。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支持纳入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项目: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含新建、改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此外,专项资金可以直接支出,也可以采取注入项目资本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

通知指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房天下北京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