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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扣除”能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吗?

新京报  2016-11-28 07:18

[摘要] “专项抵扣”是近期媒体报道个税改革频频出现的一个“新”词;但笔者认为,就专项扣除能否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关键还得看整个税制设计。

“专项抵扣”是近期媒体报道个税改革频频出现的一个“新”词;但笔者认为,就专项扣除能否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关键还得看整个税制设计。

据媒体报道,个税改革正在提速推进,方案有望在明年上半年出炉。本轮个税改革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为大方向,改革受关注也是核心内容之一的专项抵扣已经渐近破题,再支出或成为抵扣,首套房贷款利率也有望纳入选项。

“专项抵扣”是近期媒体报道个税改革频频出现的一个“新”词。可什么是专项抵扣?对于个税改革究竟又有何意义?

个税改革目前官方确定的改革方向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综合与分类,就是说把收入性质相同的一部分收入进行综合,性质完全不同的收入与综合分开进行征税的制度设计。

当然,综合与分类,说的是收入的一方。作为对个人收入所得进行二次调控的个人所得税,其基本含义就是对收入减除成本费用之后的“净利润(或者称所得)”进行征税。因此“综合与分类”另一方的个人“成本与费用”是改革需要明确的征税要素,也是事关能否秉持减税方向的重要内容。

对于个税的成本与费用,大家却并不熟悉。

事实上,媒体热议个税的“起征点”(免征额)就是国家规定的一个人生活的成本费用总额。还有,分类项目的20%的扣除额,也是对应分项收入的成本扣除。当然,一个人的收入不同,所对应的生活成本费用也不同;而且我国是一个差异化大的国家,各个地区的刚性生活成本大相径庭。现在国家硬性给人民设定一个固定的生活成本费用,自然就会引起争议和质疑。这是目前我国个税“起征点”之所以饱受质疑的根本原因。

专项扣除是什么概念呢?其实就是个人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除了个税起征点(可以理解为基本扣除)之外,对应的就是综合之后的20%的扣除额了。

好比个税分类项目征税模式下,工资薪金对应的是基本支出(3500元),劳务收入对应扣除是额度是20%,改革后,工资薪金和劳务收入合并,按照工资薪金项目(或者称综合收入)征税,对应扣除项目就是基本扣除(3500元)+专项扣除。笔者认为专项扣除的基本内涵就是如此,将原先分项的20%扣除额平移到综合与分类项目的综合中作为扣除项目。

现在,回到大家关心的问题,专项扣除是否能够减轻个人的税收负担呢?笔者认为关键看整个税制设计,以及专项扣除范围的设计和扣除额度等具体问题。

从具体报道看,个税起征点不再提高作为改革方向,因此基本扣除不会有大变化。再支出和首套房贷支出作为纳入专项扣除项目。但是对于很多工薪阶层来说,再支出和首套房贷支出是否普遍发生?在目前情况下,这两项支出已经不是社会成员的普遍支出,因此不是普惠性降低个税税负的举措,而且之前由于还有固定的20%扣除额,如果改革后由于专项扣除的存在而取消20%的固定扣除额,说不定还会增加税负,这是其一。

其二,即使有再和首套房贷专项支出,发生之后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是凭票扣除还是个人申报就算?对于首套房贷专项扣除,只要个人提供银行每月还贷明细表,可以进行核查,因此制度设计上完全采取个人申报,也不会推高房贷价格。但是再支出,按照目前的税收征管方式,凭票扣除是有可能的选项;这样,再专项扣除也会因每一个人索要,客观上推高整个再的市场价格,使得再成本以税负的形式转嫁给消费者,回过头来还是我们普通消费者负担了,减税的实惠并未得到。

当然,笔者目前的讨论基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制度不会有太大变化,比如起征点不提高或者微调提高,工资薪金累进税率变化不大等。如果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大的变化,专项扣除是否减税等,就要看整个税制设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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