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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房企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

房天下  2016-10-31 14:07

[摘要] 继上交所10月28日发布《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的函》强调房地产市场调控期间,在重点调控的热点城市存在竞拍“”,哄抬地价等行为,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之后,深交所也发函规范房企公司债。

继上交所10月28日发布《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的函》强调房地产市场调控期间,在重点调控的热点城市存在竞拍“”,哄抬地价等行为,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之后,深交所也发函规范房企公司债。

根据深交所也于日前发布了《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的函》,根据函,深交所同样对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分别采取了“基础范围+综合指标评价”、“产业政策+综合指标评价”的分类标准,并规定了房地产、煤炭和钢铁企业应合理审慎确定募集资金规模、明确募集资金用途及存续期披露安排。同时,函同样明确房地产企业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

函称,为促进公司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和偿债能力要求,强化者保护机制和契约条款安排,强化募集资金用途管理,强化承销机构核查要求,故对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试行分类。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基础范围”是房地产企业申报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基础条件,综合指标评价是对符合基础范围要求的房地产企业作进一步分类,根据指标将企业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和风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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