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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募捐纳入法制轨道 我国首部慈善法出台

网信北京  作者:网信北京  2016-03-28 09:53

[摘要] 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慈善法,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向社会公布,该法律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慈善法,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向社会公布,该法律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哪些要求,将如何规范网络募捐行为。今天,小编带您一起读一读。

募捐方式

第二十三条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运营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第八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

等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

法律责任

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点评

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秘书长 刘佑平:

网络慈善是一件很好的事情。《慈善法》传播出来的两个概念,一个是促进发展慈善,二是规范慈善。我个人认为,这次立法的目的,是以促进发展为主,规范管理为辅,这是慈善法释放出来的大善意。

中国青年网特约评论员 邓海建:

中国慈善事业捐赠总额,已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网络慈善事业更是方兴未艾。于此背景下,以规矩成方圆,是情势所迫,亦是大势所趋。相信有了越来越完备的慈善法,中国慈善事业与互联网的亲密接触,定能写就温润动人的大美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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