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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积分拟需连缴7年社保 每年公布分数线

新京报  2015-12-11 07:33

[摘要] 昨日,北京市政府官方网站首都之窗公布了《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并公开征求意见。

积分拟需连缴7年社保

积分标准(部分)

【基础指标】

●连续缴纳社保每满1年积3分

●买房连续居住每满1年积1分

●本科15分硕士27分博士39分

【导向指标】

●住所从城六区外迁高加6分

●近3年年均缴个税10万加6分

●在疏解行业就业满1年减6分

在京暂住登记满半年拟可申领居住证

同时符合在京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征意见

2015年12月11日星期五 新京报分享:

昨日,北京市政府官方网站首都之窗公布了《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并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送审稿中,对于居住证的适用范围、申领条件及管理制度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并符合在京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即可申领,持北京市居住证为申请积分的必备条件。

草案同时规定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签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持证人须在期满前30日内向相关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根据首都之窗的公告,该草案送审稿由市公安局起草后报送市政府审查,12月10日至30日期间,市民可提出意见。

持有居住证有什么用处?

在京享受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也是积分的必备条件

草案送审稿显示,制定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方便来京人员在本市工作、学习和生活,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提高北京市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适用于非北京户籍在京居住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京港澳台人员)。

持居住证的来京人员可以在京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北京市社会事务,而持证人员也会被列入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也是在京积分的必备条件。

有分析认为,这意味着今后居住证会成为政府服务、管理流动人口的主要管理办法,并与、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衔接,成为在北京长期生活、工作的基本条件。

此外,草案送审稿明确,居住证实行签注制,有效期一年,届满前三十日内继续在京居住的持证人可办理签注,有效期延长一年;未签注则证件的使用功能中止,补签后使用功能恢复,但连续居住年限自补签之日起重新计算。

上述还表示,居住证制度实施后,现有的暂住证、工作居住证可能会并存一段时间,后统一转为居住证管理。

北京市居住证需要如何申领?

在京暂住登记满半年,同时符合在京有稳定就业等三者之一

草案送审稿中,对于居住证的申领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基本要求为来京人员在京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同时符合在京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三者之一。

其中,稳定就业是指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符合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之一的。

稳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权的房屋,包括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则是指在全日制、、中等职业或普通高等取得并就读。

来京人员申领居住证时,由公安机关负责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人社、工商、住建、等部门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分别负责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 链接

外地来京人员管理制度演变

暂住证制度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是当时大多数城市对非本地户籍人口实施管理的主要办法。1995年6月,北京市政府发布《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其中提出,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2003年,《许可法》颁布后,暂住证制度的强制性失去了法律依托甚至发生抵触,暂住证成为社会学及法律学联合“声讨”的对象。

同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并转发市人事局的《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出实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原则是总量控制,市民待遇,柔性流动,依法管理。文件提出对于本市紧缺的人才,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2010年,推行居住证制度在北京首次被提出。据公开报道,2010年5月,时任北京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表示,公安机关为了居住证制度的推出,正在进行全市实有人口的全覆盖调查,为居住证制度奠定基础。

此后的4年,居住证制度一直在推进,并在北京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报告中常被提起。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5年要落实居住证制度。

征集意见时间

12月10日至30日

提交意见方式

市民可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室网站(www.bjfzb.gov.cn),在网站的“北京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中对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

或发送至邮箱

bjfzb1@bjfzb.gov.cn

bjfzb2@bjfzb.gov.cn

bjfzb3@bjfz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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