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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代办拆迁 老人房子莫名成共有财产

北京晚报  2015-11-30 14:26

[摘要] 遇房子拆迁买卖,老人们往往委托子女或其他亲属代办,跟拆迁办或开发商签订相关协议,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也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诉讼。近日,年过八旬的秦老先生就经历了这样的“窝心事儿”。他委托女婿办理购房手续,不料办下来的房产证上却写明秦老先生是共有人,而且共有份额仅占有20%。“我自己买的房子怎么......

 

遇房子拆迁买卖,老人们往往委托子女或其他亲属代办,跟拆迁办或开发商签订相关协议,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也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诉讼。近日,年过八旬的秦老先生就经历了这样的“窝心事儿”。他委托女婿办理购房手续,不料办下来的房产证上却写明秦老先生是共有人,而且共有份额仅占有20%。“我自己买的房子怎么就成共有的了?”老人十分不解地说。

故事

老人委托女婿办理贷款

房本上自己竟只有二成份额

秦老先生夫妇只有一个女儿秦虹,为了照顾他们,女儿和李磊结婚后仍同老两口一起居住。

秦老先生承租的公房于2002年被列入拆迁范围,秦老先生取得产权后,根据拆迁政策,应得拆除房屋补偿款、搬家补助费、拆迁补助费及困难补助费共计40万元。秦老先生想用这笔拆迁款买一套商品房,可拆迁款下来还需要一段时间,又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贷款,就和女儿女婿商量以他们的名义办理贷款,等拆迁款下来,一次还清贷款。但秦虹没有固定工作,申请不了贷款,后大家决定以女婿李磊的名字办理贷款。

之后,秦老先生和李磊作为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海淀区的一套商品房,首付40万元,贷款40万元,共计80万元。由于秦老先生没有文化,身体也不是很好,就委托女婿代办购房及相关手续。

李磊拿着秦老先生的存折取出40万元,缴纳了首付款,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贷款。等拆迁补偿款下来后,秦老先生将发放拆迁款的存折交给李磊,由其一次付清贷款。之后李磊拿到房产证,就由他一直保管。

前年秦老先生的侄子来京工作,想借秦老先生的房子办理暂住证,但需房主出示房产证,李磊这才将房产证给了岳父。秦老先生和侄子办完暂住证,侄子告诉他:“房本上写着您是共有人,共有份额20%。”秦老先生一听愣住了,拿着房本回家质问女婿。

“当初是为了方便办贷款,才这么写的。”李磊解释。秦老先生觉得奇怪,但也没深究,只要求李磊现在把房本的名字改成自己。然而,李磊以各种理由拖延,后来拿出2002年签署的一份《共有协议》。协议约定该房屋由秦老先生和李磊共有,共有份额秦老先生占20%,李磊占80%。该协议有秦老先生和李磊的签字,还有秦老先生以前的邻居王老太作为见证人的签字。李磊称,岳父将买房的事情全部委托给自己,而老人又不会写字,所以由自己代签。

“我从来就没见过这个协议,更别说签字了。”秦老先生很生气,对此并不认可。他再三要求李磊去房管局变更房产证,但李磊置之不理,终老人决定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邻居老太出庭证实未签字

代办有猫儿腻伪造协议无效

接受秦老先生委托的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协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李松律师认为,该《共有协议》无效。

他建议秦老先生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李磊,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屋归秦老先生夫妇。

“秦老先生委托李磊代办购房相关事宜,但对共有的事情并未作出意思表示。李磊主张《共有协议》是秦老先生委托自己签署的,但这不符合逻辑。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和第三方就某一事项达成一致,写一个协议,可委托无关的另一方代为签署协议。很少有协议双方中的一方委托另一方签署同一个协议。”

但是单从逻辑角度推论,并不能作为法院审理的证据。李律师找来《共有协议》上的见证人即秦老先生的邻居王老太出庭作证,并请她提供当年有她签字的书面材料。

王老太当庭表示,《共有协议》上的签字并非她本人所签。她只知道当初秦老先生用拆迁款买了房子,并不清楚他们家庭内部对份额有无约定以及约定份额。在王老太当年自家拆迁时签的《拆迁补偿协议》上,其签名和李磊出示的《共有协议》上王老太的签字明显不是同一人写的。而秦老先生虽没文化,但也会签名,他当年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的亲笔签名与《共有协议》中的也并非同一人所签。

由此,法院终认定《共有协议》无效。

提示1

不能确定出资额 各占一半份额

很多老人都像秦老先生一样,仅仅口头委托子女等亲属代办拆迁、购房事宜,跟家里人很少有签书面协议的。秦老先生当初没有跟女婿签委托书或协议,究竟他是让女婿帮自己购房还是跟女婿一同购房,现已无从证明。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除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李松律师认为,该房屋属于秦老先生及李磊按份共有,至于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应以出资额确定。该房屋首付款40万元是由秦老先生支付的,而李磊支付了部分贷款。另外,拆迁时李磊也是被安置人口,用来还清贷款的拆迁补偿款不属于秦老先生个人,也有李磊的部分。因此,秦老先生和李磊的具体出资额无法认定。

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秦老先生和李磊共有该房屋,各占50%的份额。而假设可查明秦老先生出资额为60万元,李磊出资20万,那么所享有的份额按其出资比例来算,秦老先生应占四分之三。

提示2

老人“全权委托”不代表房产给你

在一些案件中,子女虽未伪造协议,但在代办拆迁安置购房过程中存在猫儿腻。

吴老先生的房屋拆迁,有购买回迁安置房屋的指标,他写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儿子全权处理回迁安置房的事情。然而半年后老两口从老家返回,却吃惊地得知回迁安置房的指标被儿子以50万元卖给了第三人,而且那人已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老两口急打官司。但在法庭上,儿子拿出父亲的委托书,强调父亲当时是“全权委托”,自己当然可以代办处理相关事宜。

李松律师认为,吴老先生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全权委托儿子办理购房的相关手续,只是授权儿子代自己办理,替自己买房,而房屋的产权还是自己的。如果子女认为“全权委托”就是父亲将房产留给了自己,或者自己可以随意处置父亲的房产,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必须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如果儿子将购房人写成了自己,老人知情后应积极主张权利,确认房屋权属,法院一般会认定房屋应归老人。

另外,根据国家的拆迁安置政策,只有拆迁安置人才可以购买回迁安置房。吴老先生的儿子拿出父亲给的委托书,欺骗开发商,称第三人是他妻子,这才顺利地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松律师建议老两口可以起诉开发商和第三人,由于他们违规,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过审理,终判决该合同无效。

提示3

同意房登记儿子名

老人反悔难获支持

父母委托子女代办拆迁、买房而引发大量纠纷,其中还有一种情况比较常见。李松律师办理的另一起类似案件,与秦老先生家的情况正相反,是老人当初自己要把房子给儿子,但现在却反悔了。陈老太原打算自己跟着儿子一起生活,想房子早晚也是儿子的,于是委托儿子办理购房时,就将房屋直接登记在了儿子的名下。但时至今日,她又觉得儿子不孝顺,所以决定把房子要回来,就到法院打确权官司。

对于这种情况,李松律师认为,由于老人当初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要把房屋赠与儿子,而现在儿子也已实际取得了房屋权,所以老人再想要回房屋就比较难。如果房屋是拆迁安置而来,那么老人作为拆迁安置人,可以确认对该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不过想要确认权,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总结

老人慎写“全权代理”

随时过问代办事务近况

李松律师提醒老年人,委托子女或其他人代办某些事情,委托书中好写明具体委托的事项,不要为了省事,就写一个“全权代理”。 老人并未委托代办某些事项,但一些受托代办人看到“全权办理”,可能认为自己有代理权限,进而可能实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比如老人委托儿子办理买房相关手续,委托书写的是“全权代理”,在办房产证的时候,儿子未经老人允许,便私自将房产证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从房屋登记角度看,这房子就属于老人儿子的个人财产了,但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全权委托办理购房的相关手续,只是授权儿子代自己办理,替自己买房,而房屋的产权还是自己的。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知情后应积极主张权利,确认房屋权属。

此外,老人不要过度轻信受托人,在委托事项进行过程中,应时不时地关心一下代办事务近况,不要认为已委托他人办理,就可以对此事置之不理了。

同时,李松律师也提醒老人的子女等受托人,不要试图钻空子,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后吃亏的可能还是自己。像上述案件中,第三人和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后,第三人的损失就只能向卖给其指标的老人的儿子主张。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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