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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对《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第三次审议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15-08-07 13:09

[摘要] 7月23日,市第十四届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就《北京(楼盘)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第三次审议。市常委会主任杜德印主持会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徐贱云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条例》经市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后,开展了立法协商工作,市法制委员会就二审审议意见和立法协......

7月23日,市第十四届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就《北京(楼盘)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第三次审议。市常委会主任杜德印主持会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徐贱云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条例》经市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后,开展了立法协商工作,市法制委员会就二审审议意见和立法协商意见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责任,对低价中标作出限制性规定,对缩短工期行为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政府措施等。会上委员们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指出目前的《条例》通过对工程参建主体质量责任的明确界定和工程质量保险、担保等市场保障机制的有效规定,建立了向前延伸到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和建筑材料源头,向后延伸到验收交接、维修维护等全过程、全链条的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结构更加科学,内容更加全面,可操作性更强。《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关于建设单位不得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钢结构构件和第六十四条中关于质量保证金额度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在立足于解决现实突出问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相关的制度设计。

为落实《条例》第三次审议中提出的审议意见,7月27日,市法制委员会组织召开《条例》修改工作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王承军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明确了《条例》修改完善的方向及具体意见:针对第三十九条中关于建设单位不得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钢结构构件的修改,将赋予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钢结构构件的权利,同时,明确建设单位对采购的这些建筑材料在进场使用前具有检验、试验等义务,以及对由其采购的这些建筑材料在使用中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第六十四条中关于质量保证金额度的修改,将不在《条例》中对质量保证金额度进行具体规定,而授权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文件对质量保证金制度进行规范。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全力市法制委员会,按照会上确定的修改意见对《条例》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后,征求市城建环保委及市法制办的意见,达成共识后,报市主任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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