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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加名字后,离婚时房产将如何分割

大江晚报  2015-06-21 11:38

[摘要] 如今,男女双方结婚时,女方为了考验男方对自己的忠心程度以及基于其他一些因素,往往会主动要求在男方的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那么,房产证加名后,倘若日后离婚,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如今,男女双方结婚时,女方为了考验男方对自己的忠心程度以及基于其他一些因素,往往会主动要求在男方的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那么,房产证加名后,倘若日后离婚,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案件回放:

2013年4月,吴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前,吴先生的父母出资为吴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吴先生名下。婚后,李女士提出房产证上加名要求,吴先生同意了,双方就该处房产签订了《赠与协议》,并且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同年11月,李女士却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吴先生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自己赠与妻子的二分之一房产。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赠与的形式,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原告及被告各占50%份额,《赠与协议》已履行完毕,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所称被告主观上明显存在通过结婚来获得房产的欺诈故意,在将自己的房产赠与被告仅二个月后,被告就要求离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至于原告误认,日后即使双方离婚,虽然在房产证上加上被告的名字,但因该处房产是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仍为自己所有,但是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知晓办理房屋登记加名的后果,原告所述存在重大误解不符合常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汪宇律师评析:

一般来说,夫妻间经过合议,夫或妻将自己的个人房产加上配偶的名字,完成了产权登记,通常视为夫妻间有效的财产约定,也是一种赠与行为。一旦赠与完成,赠与一方想要撤销,除非能够证明受赠方没有履行附随义务,或者能证明自己只是形式上加名,并无赠与意思,否则很难推翻当初的赠与协议。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房屋产权证是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重要凭证,即使房屋原来是一方婚前财产,一旦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生争议诉到法院,法院一般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份额进行分割。所以对缔结婚姻的男女来说,处分自己的房产要尽量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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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房产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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