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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现无望 业主诉开发商虚假宣传索赔偿

北京晚报  作者:张宇 文并  2015-03-05 10:21

[摘要] 看到房山窦店“幸福汇”售楼处的规划图显示,2015年该小区将会有通过,王某夫妇买下了该小区的一套房屋。交完房款之后却发现北京市2015规划中并没有“窦店站”,王某夫妇认为开发商虚假宣传,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6万多元。2月3日上午,房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看到房山窦店“幸福汇”售楼处的规划图显示,2015年该小区将会有通过,王某夫妇买下了该小区的一套房屋。交完房款之后却发现北京市2015规划中并没有“窦店站”,王某夫妇认为开发商虚假宣传,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6万多元。2月3日上午,房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

说好的呢?

2月3日上午,王某夫妇共同出庭。他们诉称,2014年4月,他们到被告位于房山区窦店镇“幸福汇”售楼处看房,看到售楼处的醒目位置有“北京2015年规划”的展板,明确标有2015年北京市政府将兴建城铁“窦店站”。

“现场售楼人员告诉我们,政府为了缓解交通压力将要开通城铁,且站口离该小区。”王先生说,自己在城区上班,考虑到京港澳高速杜家坎段早晚高峰拥堵严重,而“入住即有城铁”将有效解决令自己苦恼的交通问题。王先生终签订了购房合同

“等我交完房款才得知,北京市2015规划中根本没有‘窦店站’的规划。如果不是因为对被告公司的品牌和其宣传的‘入住即有城铁’的信赖,我是绝不可能接受每平方米14000元的高价的!”王先生气愤地说。

二原告认为,被告构成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原告购房款的5%(64895元)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被告

“这个小区业主只有原告一家起诉”

被告代理律师答辩称,开发商的售房行为不存在欺诈情况,到目前为止,双方的预售合同履行正常,2015年1月,原告的房款也已缴纳完毕。

售楼处的示意图是根据《京华时报》上刊登的关于房山规划内容制作的。在这篇报道中,房山区某官员提出山线将南延西进,向南串起窦店琉璃河,向西连通燕房周口店。”被告承认展板的存在,但否认自己编造规划图,“而且我们的展板只在沙盘处展示,仅仅是示意图。”

原告反驳,这篇报道是2011年的,是针对2012年和2013年房山的规划,根本没有提到2015年的建设。

“根据我方和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出卖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对建筑规划范围之外的环境、道路交通、公共设施等介绍和说明,仅作为买受人的参考,不是出卖人的承诺。”被告称, “到目前为止,这个小区业主只有原告一家起诉,这也说明我们没有欺诈行为。”

在庭审后,双方同意调解。

追访

楼盘广告有合同效力吗?

根据北京市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广告、宣传、楼书沙盘、模型及示范单位、样品展示、口头讲解等信息内容如未列入合同、合同附件及本补充协议,对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霸王条款”。

评委会委员、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房山分局副局长张景山认为,这一条款免除了开发商自己的责任,排除了购房者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张景山说,比如说开发商宣传所售房屋业主子女可以就近上重点、的,可能就会对房价有重大影响,如果开发商终是虚假宣传,就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在《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张景山说,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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