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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流转须考量农民权益和集体权利

检察日报  2014-07-08 09:12

[摘要] 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形成于上世纪60年代。农民的私有住宅与集体公有的地基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农民住宅制度,其中所涉权利相当复杂,不是以“用益物权”所能简单阐释。

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形成于上世纪60年代。农民的私有住宅与集体公有的地基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农民住宅制度,其中所涉权利相当复杂,不是以“用益物权”所能简单阐释。住宅的权、地基的权与使用权、农民的居住权、农村集体权利等等皆须考量。在此基础上,因应社会变迁,尤其是城市化背景下的宅基地适度流转才能使制度不致僵化,亦不致因宅基地之“自由”流转而发生大的社会动荡。比如对于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是否能够以“宅基地换房”而“上楼”,取决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宅基地使用权之权利保障当考量农民权益和社会发展之综合要素,不宜采取过激行动或“一刀切”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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