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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有形之手”不应直接干预房价

中国建设报  2014-06-10 15:35

[摘要] 近期,不少城市对房价的“备案管理”受到普遍关注。虽然不能直接等同于“限涨”、“限跌”,但“有形之手”对房价的直接干预,还是引发了一些争议。

房价涨也好,跌也好,都不是开发商自己能决定的。

近期,不少城市对房价的“备案管理”受到普遍的关注。虽然不能直接等同于“限涨”、“限跌”,但“有形之手”对房价的直接干预,还是引发了一些争议。

日前,广东东莞出现了开发商超过15%、导致购房者无法网签的案例。而东莞的解释是,这不是新政策,而是2011年出台的老办法。根据这份《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一经备案,其实际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备案价的15%,违者其网上销售系统将自动被锁定。

根据东莞市住建部门的解释,这是为了防止开发商随意报高价、低开盘而误导市场和消费者。

此前,杭州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发布规定称,新建商品住房或优惠促销应做到规范有序,“如果幅度超过15%,就属于随意的调整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重新向物价部门申报备案”。此举也被一些人视为“限降令”。杭州相关部门随即进行了否认。但在房价的走向日趋微妙的当下,有关部门的“纠结”心态耐人寻味。

房价备案管理,实际上管跌又管涨。比如,2009年~2010年,房价快速上涨,为控制地方“均价”,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通过房价备案控制高价房源上市的节奏。一些均价较高的楼盘,短期内拿不到预售证。名为备案,实同审批。

对此,一位在多个城市拥有开发项目的房企总经理表示,所谓备案,并不是报一个价格给政府就行了。“例如,在房价高涨的2012年,我们在一个一线城市准备报每平方米2.8万元的价格,但是政府只允许2.3万元,超过了就不予备案,或者备案了不发、缓发预售证;而接受了政府备案价格的就可以很快拿到预售证入市销售。这主要是前几年对地方房价上涨有考核,如果房价涨幅过快、完不成任务,地方政府就在价格上做文章。”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事实上,类似杭州和东莞这样的价格备案,几乎每个城市都有。一线城市还曾因为阶段性房价上涨过快而基于价格备案出台过政府“指导”定价等政策。

但以往城市的经验都是限高不限低。这就意味着房企不能以超过备案价格进行销售,至于低于备案价格的,政府一般不管。例如,2011年,北京通州有多个备案价格3万元的楼盘以不到2万元的价格最终成交。

对近期杭州、东莞等地的情况,上述房企负责人表示,政府名义上并非限卖,而是要求重新备案再进行销售,但行内人都知道,要开发商重走这个流程,再备案的价格如果不符合政府心意,往往难以获批或者耗时很长,这对房企的销售和资金链会造成巨大的压力。这也是政府控制开发商的重要手段。

有业内人士还指出,在以价格为核心目标的调控体系中,表面上看,政府能通过价格备案管理、出台“指导价”甚至调整统计对象等方式,控制房价的变动幅度甚至随意“做高”或“做低”房价,达到统计数字上的调控效果;但实际上,困扰楼市的有效供应不足、投机需求过旺等根本性问题,反而容易被忽视了。因而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来说,如何处理好“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关系,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亚太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表示,从短期来看,房企走量是正常的行为,政府应该允许的房企重新备案以便销售,这也有利于消费者;而从精神和市场规律而言,应该逐步废除房价备案制度,改革调控手段,终止使用限价、限降这样的手段直接干预价格。让定价权回归企业,实际就是让定价回归买卖博弈和供需的市场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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