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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展”为借口的违建要不得

经济参考报  2014-05-26 11:44

[摘要] 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在建及在售“小产权房”必须全部停建和停售”,可“小产权房”在江苏宿迁却呈蔓延发展之势。此外笔者注意到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有些基层干部甚至将“发展”作为违法兴建“小产权房”的借口。

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在建及在售“小产权房”必须全部停建和停售”,可“小产权房”在江苏宿迁却呈蔓延发展之势。此外笔者注意到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有些基层干部甚至将“发展”作为违法兴建“小产权房”的借口。

借口之一:“发展论”。地方发展的不容易,没有土地夫人指标,又不能不求发展,要想发展只能违点法。借口之二:“委屈论”。苏南不少县市当年就是靠违法用地发展起来的,当时环境还很宽松,“先上车后买票”很正常,我们现在违点法算什么,为什么要卡住我们,真是太委屈。借口之三:“历史论”。我们现在在建和在售的“小产权房”都是历史形成的,都是发生在国土部2013年11月下发的通知之前的事情。

笔者以为,上述三种借口都要不得!就“发展论”而言,国家鼓励和支持各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但前提是不能违法。我国耕地资源紧缺,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必须从粮食安全角度出发,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切不可为违法用地行为披上“发展”的外衣。今年4月22日发布的《2013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部分省份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已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年控制指标,相当一部分省份存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问题,有些省份存在超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批新增建设用地问题。对“委屈论”者而言,苏北似乎遭到了不公正对待,殊不知在法制越来越健全、越来越规范的社会,作为基层干部更应带头执行国家政策、维护法律的尊严。而“历史论”的持有者应该注意到,我国其实一直都禁止兴建和销售“小产权房”,是从2007年开始,严禁建设和销售“小产权房”。而笔者走访的乡镇“小产权房”很多都是最近几年建设起来的,将问题推给历史显然是一个谎言,是极容易戳穿的。

“小产权房”的兴建和销售,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国家也流失了大量税收,与此同时滋生了一些腐败现象。“小产权房”已如一颗毒瘤,现在不割以后问题会更严重。上级有关部门是党委政府应该有一种壮士断腕的勇气,痛下决心,令行禁止,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有人说,在涉及“小产权房”问题上,法律从来没有缺失过,但执行从来没有到位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明确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既然有法可依,就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小产权房”违建行为,切实追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此外,还要严肃追究政府官员的渎职责任,国家禁止“小产权房”建设和销售的政策多年来一直未改变过,而很多“小产权房”却在政府的眼皮底下一天天、一层层盖起来了,部分地方政府显然存在不作为甚至渎职的嫌疑。

部分地方政府官员切勿再以“发展”为违建现象找借口了,否则必然会影响到经济发展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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