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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用地可作非营利养老供地 将扩展养老供地

北京商报  2014-04-26 07:41

[摘要] 日前,国土部正式发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至此,一直在各地土地市场中供应形势较混乱、供应量普遍不足的养老用地正式有了具体规划新政。

日前,国土部正式发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至此,一直在各地土地市场中供应形势较混乱、供应量普遍不足的养老用地正式有了具体规划新政。对于日前各界讨论热烈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问题,《意见》从养老设施供地方面明确规定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的土地。业内表示,这将大大拓展各地养老供地的土地来源,为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供地铺路。

此前,由于各地一直没有针对养老用地的规范性标准,所以不少城市频繁被曝出有开发商借养老用地之名开发商业地产项目。对此,《意见》首先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定义为,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

不可否认,政府、社会投办养老服务设施大多属于公益性质机构,即使是营利性养老机构利润空间也较低,成本回收周期相对较长,因此,如果土地市场上养老服务性质用地供应量较少的话,大多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民资,基本没有能力与其他开发商共同竞争一般的经营性土地项目。

因此,《意见》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而且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不过也有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养老机构用地通常需要具备交通便利、医疗配套较齐全等条件,这类地块在一二线尤其是北上广这种用地已处相对饱和状态的城市中稀缺。因此,《意见》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成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亚太城市研究会房地产分会会长陈宝存介绍称,在养老服务设施需求量较大的一二线城市,土地资源通常紧张,而可供这类机构专门使用的、周边配套较成熟的土地项目更是十分有限,现在各地都在逐步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高效利用,如果能将其纳入养老机构供地范围中,对缓解这类机构无地可拿的情况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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