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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女方出钱买房 想离婚?先把当年的房款还了

钱江晚报  2014-02-14 15:25

[摘要] 2009年,因为26岁的女儿小罗还没有男朋友,罗先生就替女儿在自己单位里物色了一个才华横溢、努力踏实的小伙子小李。

2009年,因为26岁的女儿小罗还没有男朋友,罗先生就替女儿在自己单位里物色了一个才华横溢、努力踏实的小伙子小李。

经过撮合,小李和小罗2010年结婚。当时看中小李的人品,罗先生两口子出资150万替女儿女婿买了房,房产证上也写了女儿女婿的名字。

不久小罗怀孕,生下一个儿子。婚前两人卿卿我我,但婚后各种柴米油盐以及孩子等方面的矛盾越来越大,两口子经常吵架。一吵架,小罗就带孩子回娘家。

开始小李还会主动上门道歉,但久而久之,小李对这段婚姻产生了怀疑。

2013年8月,在小罗又一次回娘家后,小李去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

而法院认为双方只是在生活上有点小摩擦,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遂驳回小罗的离婚请求。

由此,老丈人开始后怕,因为小两口住的房子实际上是他们出资购买的,但是房产证上写的是小李和女儿的名字,如果女儿与小李离婚,这套房产便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分割。

罗先生两夫妻越想越不对劲,幸好,他们手头有一张女儿女婿出具的150万元的欠条,可以作为凭证。

罗先生夫妻俩便于2013年9月依据这张借条和其他证据将女儿和女婿告上江东法院,要求小两口归还借款。

去年12月,江东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罗先生两夫妻向法庭提交了借条、汇款凭证、购房定金和首付款的收条、房产证人证明等证据。

但小李表示,借条上他的名字不是自己签的,所以借条没有效力。而且,罗某夫妇出资购买房产的行为是对他们夫妻的赠与行为,而不是罗某夫妇和小罗所说的借款。

近日,该案审理终结。法院经审理认为,部分涉案款项是交付给小李的,且所涉借款均发生在小李和小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也是用于购买该套房产,小李对此也是明知的,可见借条上的150万元是小李和小罗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小李又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证明这是罗某夫妇的赠与,小李和小罗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故法院判决小罗和小李归还罗某夫妇150万。小李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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