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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协议被认定有效

新京报  2013-12-17 06:55

[摘要] 3年前,阴女士将一套小产权房出售。今年10月,她以“小产权房不能买卖”为由,起诉买房人,请求法院判令双方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

合同有效 交易不一定安全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旭认为,虽然合同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签订合同后双方当事人要按照合同履约,但因为合同的内容涉及明确不能买卖的小产权房,合同是否能继续履行,值得探讨。

陈旭称,近期,国土部、住建委在联合清理排查、叫停小产权房,明确强调小产权房不存在“转正”的可能性,因此购房人的权益一旦被侵犯就很难得到维护。该案的判决,并不意味着小产权房屋交易就安全,购房者选择这样的房屋,仍然是不可取的。

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表示,即使有合同,小产权房也不能买卖的。

■ 另案

画家购买小产权房被判腾房

2002年7月,画家李玉兰与农民马海涛签订协议,约定以45000元购买位于通州区宋庄镇一处小产权房。

后来,宋庄重新规划园区和道路,很多农家院落面临拆迁,房主会得到巨额拆迁补偿。

2006年12月,马海涛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返还房屋。

李玉兰辩称,双方协议合法有效,且“马海涛是居民户口,无权要求退还房屋,起诉超过了时效”。

通州法院一审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李玉兰是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故判决双方合同无效,诉讼时效因合同无效属自始无效,李玉兰应腾退房屋,马海涛给付李玉兰补偿款93808元。

同年12月,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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