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切实解决产业集聚区进驻企业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为产业发展和产城融合提供支撑,昨日,市政府下发文件,加强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要求到2015年产业集聚区内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基本实现按需供应,80%以上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应入住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为切实解决产业集聚区进驻企业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为产业发展和产城融合提供支撑,昨日,市政府下发文件,加强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要求到2015年产业集聚区内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基本实现按需供应,80%以上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应入住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用地
市政府要求,产业集聚区内统筹规划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合理配置商业用房和商品房项目用地,实现与厂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使用确保产城融合。各县(市)区要尽快启动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规划的编制工作,未按照“四规合一”原则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规划的产业集聚区一律暂停其产业集聚区相关规划的审批。
同时,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应由辖区政府提前实施统一征收储备、统一划拨供应、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启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周边商品房用地的征收储备工作,周边配套商业用房、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配套
据悉,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无自有住房和未租住单位住房的产业集聚区内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远离城区的产业集聚区可适当放宽住房困难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户型面积为35~90平方米60平方米以下的占80%以上其中60~90平方米住房作为产业集聚区人才专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人才标准由产业集聚区自行制定。产业集聚区可建设一定比例的配套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率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10%以上。入住产业集聚区的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另外,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房项目其配套的道路、公交、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要与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资金
政府主导建设产业集聚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辖区政府委托国有投融资机构或国有开发企业负责建设,原则上产业集聚区的企业不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若难以满足进驻产业集聚区的特大型企业住房保障需求的可由特大型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
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自有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鼓励各县(市)区成立投融资公司建立投融资平台可采用与市级投融资公司合资合作的方式多方筹措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市财政部门应加大对产业集聚区内政府筹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
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只租不售。
资格准入由用人(工)单位统一向产业集聚区所在辖区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签订租赁合同,申请单位统一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房屋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标准共同协商确定。产业集聚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由所在辖区物价、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动态调整。
管理
我市将每季度对全市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报市政府作为年底考核的依据。
今后,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对县(市)区产业集聚区量化考核内容。凡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滞后的责令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建设滞后或管理混乱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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