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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婚龄夫妇为购房假离婚 前夫突变卦闹上法庭

解放日报  2013-07-09 18:30

[摘要] 有着四年婚龄并抚育一女的夫妇,签下离婚协议书后,却又走上法庭。近日,上海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对李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协议书写着因女方过错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女儿由张强抚养;夫妻名下财产归张强;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有着四年婚龄并抚育一女的夫妇,签下离婚协议书后,却又走上法庭。女方李莹认为双方离婚是假,规避限购政策买房为真,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近日,上海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对李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去年2月,李莹与张强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书写着因女方过错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女儿由张强抚养;夫妻名下财产归张强;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协议内容均由李莹书写。

然而,双方的纠葛并没有结束。李莹说,签署离婚协议的当晚,张强和她通过中介签订了购买某房的协议,但因种种原因买房协议未能履行。如此一来,原本要挂在李莹名下的房子成了泡影。当一无的李莹要求复婚时,却遭到拒绝。至于自己那份婚内财产,张强也不同意归还。于是,李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李莹是否在被欺诈情况下签署的离婚协议呢?上海二中院认为,若为了购房,则应仅处理房屋产权归属更为合理,无需明确共同财产归一方如此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李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待婚姻及财产分割当审慎行事。李莹在签订离婚协议中明确承认系自身过错导致离婚,所以不能以财产分配简单的失衡判断此份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假离婚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当假离婚遇到真危机,很有可能造成人财两空的局面。由于离婚时往往财产归于一方,一旦事后一方不肯复婚,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可能会受到严重侵犯。离婚期间发生的收入、继承、抚养甚至夫妻忠诚义务等问题都是双方不能预计的,其中暗藏的法律和道德风险更不是一纸私下协议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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