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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房后妻子欲离婚 丈夫撤销赠予被驳

北京日报  2013-06-13 07:41

[摘要] 董先生同意在房本上加上妻子的名字,没想到两个月后,妻子起诉离婚,要求平分房产。认为被骗,董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近日,昌平法院驳回了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董先生同意在房本上加上妻子的名字,没想到两个月后,妻子起诉离婚,要求平分房产。认为被骗,董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近日,昌平法院驳回了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董先生和范女士于2003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前,董先生的父母出资为董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社区网论坛商铺)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董先生名下。董先生说,婚后,妻子提出,在房本上署名,将双方居住的房屋产权赠与她一半。董先生思量一番,便同意了,这样,原本属于个人财产的房屋就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谁知,在办理产权登记两个月后,妻子就提出离婚,遭到董先生拒绝后,范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随后开始分居。

董先生认为,范女士和自己离婚的想法由来已久,为了达到分割房屋的目的,范女士才对自己假意示好,并以虚假承诺骗取自己的信任,诱使自己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将房屋产权赠与其二分之一,这一赠与行为显失公平,因此,他请求法院撤销自己对范女士的房屋产权的赠与。

范女士在庭审中称,董先生赠与自己一半房产是自愿的,他是因为夫妻感情恶化后,为了利益化才提起诉讼的。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董先生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夫妻各占50%份额,范女士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就完成了赠与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在董先生称遭到范女士欺诈,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另外,诉争房屋虽是以董先生名义婚前购买,但有部分银行按揭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因此房屋变更登记为夫妻各占50%份额的结果,并不属于显失公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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