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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售房个税能否设置抵扣项目

新京报  2013-03-03 08:06

[摘要] 国务院厅发布了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国务院厅发布了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这一税收“狠招”,足见国务院对楼市调控的重视,彰显严控房价的决心。不过,这也产生了一个问题:持有房产的时间越长,转让时的差价势必越大,需要缴纳的个税就越多;反倒是那些短炒投机的人,却可能赚一笔就走。

我认为,房产和投机,在税收政策上应有区别,对于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应重拳遏制,而打击长期持有的行为,不妨稍宽容些。为此,我建议出台更细化的政策,根据持有房产时间的长短,个人房屋拥有数目,设置一定的额或起征点。

除此之外,对于按揭贷款的住房来说,看似不菲的转让所得其实是虚假的,因为其中的大部分可能都给了银行,并不能自己全部揣进腰包。换言之,明明是银行的利润反而要购房人来承担税收。因此,在征收个税时,应该允许抵扣住房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事实上,上有些国家也都是这样做的。正如“新华视点”微博所评论的,“房价问题恐非加重个税可解决”。但在税收层面上,至少应该保证公平合理。个人转让住房按差价20%计征个税,应该设置时间优惠和抵扣项目,并尽快纳入个税综合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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