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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万购房抵用券难兑现 购房者签约时才知被忽悠

国际金融报  2013-01-29 07:45

[摘要] 房市调控紧,开发商推出优惠活动以期吸引消费者。上海嘉定新城某楼盘先后推出“幸福家园”活动和“开盘优惠”信息,两次活动优惠金额度均在4万元上下。购房者莫先生两次活动均参加,然而购房当天被告知,“幸福家园”活动的优惠额不能执行。

房市调控紧,开发商推出优惠活动以期吸引消费者。上海嘉定新城某楼盘先后推出“幸福家园(小区网论坛)”活动和“开盘优惠”信息,两次活动优惠金额度均在4万元上下。购房者莫先生两次活动均参加,然而购房当天被告知,“幸福家园”活动的优惠额不能执行。

当日,莫先生虽然签约且一次性交付房款,但认为开发商言而无信,将其告上法庭。日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发商在签订预售合同之前及“幸福家园”活动中均未告知莫先生只能享有一次优惠,法官认为这张“幸福家园”的购房抵用券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支持了莫先生的诉请,开发商返还给莫先生4万元。

两项优惠只能用一个

2011年5月,有购房意向的莫先生来到嘉定新城某楼盘看房,莫先生对该楼盘的房型、周边设施等各方面均满意。他从售楼处拿到了一份广告资料,广告介绍了即日起参加其主办的“幸福家园”优惠活动,可在开盘当日享受4万元购房优惠。而且该楼盘委托专业机构在网上发布的“幸福家园”活动广告,亦称优惠总价达4万元。根据活动规则,完整参加“幸福家园”活动分四步,每完成一步即可参加活动并享受相应购房折扣优惠,优惠依次累加,具体金额为2万元、1万元、1万元和最终神秘大奖。

莫先生耐着性子全程参加了这次活动,活动结束后,他收到了一张印有他本人身份信息和开发商印章的价值4万元的购房抵用券,上面注明限本人在开盘当天使用,每套仅限使用一张,按面额抵扣购房款。

2011年7月,该楼盘又在网上发布了一则“开盘优惠”信息,称开盘优惠总价立减4万元,付意向金再享总价九六折优惠,莫先生就与开发商签订了VIP客户预约单,约定支付诚意金2万元,选房成功后转为购房定金。

没多久,该楼盘正式开盘,莫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房屋定金协议时,却被告知只能享受4万元的开盘优惠、九六折及一次性全额付款优惠1万元,而“幸福家园”活动4万元的购房抵用券无法同时使用。虽然莫先生对此表示异议,但因为购房意愿强烈,还是接受了这份协议。双方随后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载明,之前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资料均为要约邀请,该要约邀请的内容与合同正文、附件和补充条款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莫先生在签约当日一次性支付了房款约103万元。

 

法院认定开发商错了

虽然买到了心仪的房子,但莫先生越想越生气,认为开发商言而无信,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房款4万元。

法庭上,莫先生说,之前开发商并没说过两项优惠不能叠加使用,如今却以此为借口推脱,显然是缺乏诚信的表现。开发商却强调,预售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应以预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莫先生买房时总价已经减了4万元,说明已经享受“幸福家园”的优惠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幸福家园”销售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二是莫先生能否使用购房抵用券折抵房款4万元。

法院认为,“幸福家园”销售广告旨在宣传该楼盘的商业广告,它载明了活动规则及参加活动所能够享有的购房优惠,但未对交易房屋的标的、价款、数量等主要合同内容予以明确,属于要约邀请。

虽然销售广告是要约邀请,但在该活动中,莫先生通过完成活动换取了一张载明了金额、使用规则、原告身份信息及被告盖章的抵用券,这张抵用券的用途、价款、目的都具体明确,应当视为具体约定,属于附条件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幸福家园”活动与“开盘优惠”活动属于该楼盘销售的两个不同的优惠活动,被告以广告形式分别发布,但未事先明示不能同时享受两项优惠,足以让莫先生产生信赖,认为购房时可以同时享受两项优惠。莫先生在开盘当天向被告主张抵扣4万元房款,符合抵用券的使用约定,被告应当履约折抵房款。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在签订预售合同之前及“幸福家园”活动中均未告知莫先生只能享有一次优惠,而在签订预售合同时,也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他注意该条款及予以说明,所以该条款系事后免除被告责任的格式合同,对莫先生无约束力。据此,法官认为这张“幸福家园”的购房抵用券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支持了莫先生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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