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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买房受骗 法院判决房产中介"埋单"

京华时报  2012-05-23 07:42

[摘要] 徐先生通过中大恒基买房时被骗50万元购房款,在向行骗人索赔无望的情况下,他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认为中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存在过错,并以此判决中大恒基退还中介费,并赔偿徐先生50万元的损失。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徐先生通过中大恒基买房时被骗50万元购房款,在向行骗人索赔无望的情况下,他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认为中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存在过错,并以此判决中大恒基退还中介费,并赔偿徐先生50万元的损失。

2011年3月11日,徐先生接到中大恒基员工周某的电话通知,说一房主罗某欲将其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约定当日14时看房。看房后,徐先生认为房屋合适。罗某报价54万元,后表示如果徐先生在当日下午17时前付款,可以优惠1万元。徐先生咨询中介公司后,于当日下午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共向罗某支付房款50万元。

此后,徐先生与罗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与罗某和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居间成交确认书》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交纳了15900元居间服务费及3000元过户代理费。此后,罗某失去联系,未继续与徐先生办理网签及履行其他义务。之后徐先生获知,由于涉及另一诉讼,他所购买的房屋早在2010年10月就被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并经法院终审判决归案外人李某。此外,虽然罗某被判犯有合同诈骗罪,但50万元赃款已被挥霍,无法追回。

徐先生称,在其打款之前,曾向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询问是否有风险,工作人员承诺担保不会有风险,他才在工作人员陪同下打了款。

中介公司则称,由于尚未签订三方合同,故于打款当日无法向住建委核实涉案房屋具体情况,但已审查了罗某提供的房产证等手续,且口头提示徐先生大额款项支付存在风险,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提出在看房当日先行支付大额购房款,既不符合通常交易惯例,对买受人亦存在极大风险。中介公司虽然审查了其房屋权证及身份证,但在此种特殊情况下,需进一步要求罗某提供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机关于交易当日出具的涉案房屋权属查询情况。但中介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措施降低风险,也没证据证实已就相关风险向徐先生进行提示,最终导致徐先生遭受重大损失,中介公司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返还徐先生已支付的中介费,并赔偿徐先生经济损失50万元。

中大恒基上诉后,市一中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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