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4月,我市被调查的5000户城镇居民人均家庭总支出10497元,同比增长11.2%,其中,人均消费性支出7988元,同比增长12.1%。八大类消费全面增长。
1-4月,我市被调查的5000户城镇居民人均家庭总支出10497元,同比增长11.2%,其中,人均消费性支出7988元,同比增长12.1%。八大类消费全面增长。
1-4月,我市城镇居民人均食品支出2696元,同比增长10.9%,其中,人均在外饮食支出709元,同比增长13.6%;人均衣着支出914元,同比增长16.1%;人均居住支出504元,同比增长2.4%,其中,水电燃料及其他支出256元,同比下降0.8%;人均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支出506元,同比增长4.5%;人均医疗保健支出633元,同比增长19.7%,其中,人均药品费支出311元,同比增长13.5%;人均交通和通信支出1256元,同比增长13.4%,其中,人均交通支出883元,同比增长17.9%;人均文化娱乐服务支出1075元,同比增长14.1%,其中,人均支出367元,同比增长19.5%;人均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04元,同比增长14.4%。
一、统计范围
抽样选取的5000户城镇常住户。城镇住户调查的统计调查单位为居住在城镇区域范围内的常住户,采用住宅框选取调查样本。城镇范围是指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确定的城区和镇区。城镇居民家庭包括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住户和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住户,包括单身户和一些具有固定住宅的流动人口。
二、采集渠道
城镇居民收支数据来源于被抽中调查户的常住人口在家期间的收支日记账,每月上报一次。
三、主要统计指标
家庭总支出:指家庭除借贷支出以外的全部实际支出。包括消费性支出、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购房与建房支出。
消费性支出:指调查户用于本家庭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文化娱乐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
指家庭购买或维护财产所支付的利息等有关费用。
转移性支出:指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个人的转移支付。包括交纳的税款、捐赠和赡养支出等。
社会保障支出:指调查户家庭成员参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中由个人交纳的保障支出。不包括职工所在单位交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障金。
购房与建房支出:指包括调查户购买住房、建房时的全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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