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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内房产加名不再征税 解读符合法理

搜房网  2011-09-01 17:02

[摘要] 9月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记者就此通知独家连线了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运平。

搜房网讯 9月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记者就此通知连线了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运平。

苗律师对记者表示,如果原本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夫妻之间的“加名”行为属于正常的权变更,不是过户,所以不存在交易属性。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权属,考虑到社会稳定和家庭关系的和睦,加名不收税也符合法理规定。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凡是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行为的,都应缴纳3%-5%的契税。记者随及问到财政部的通知是否和契税暂行条例相冲突,苗律师认为并不相冲突。苗律师说:“即使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加名行为和普通的房产买卖等交易行为还是有差别的,考虑到社会稳定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个人认为,房产加名税依然符合法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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