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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出台规定 最高罚50万元

羊城晚报(广州)  2011-05-28 08:37

[摘要] 广东省物价局出台规定 最高罚50万元,省物价局 明码标价

6月1日起,广东要对、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动真格了。26日,广东省物价局价格检查局局长陈波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今后这些行为一经查实一律重罚,未实行“一套一标”的按套罚款,每套可处5000元罚款;而等行为若构成价格欺诈,可处50万元的罚款。

陈波表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码标价,其实过去也有相关规定,但我们近期几个检查组在广东摸查情况后发现,目前执行情况不是理想。”

在5月1日国家发改委出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后,广东的实施细则也于近日出台,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6月1日起全面施行。为此,5月26日,省物价局召开全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整治行动动员视频会议,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相关法律宣讲。

同时,省物价局还部署在近期开展全省范围内的专项整治行动,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销售的商品房,实行拉网式排查,确保每个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每个正对外公开发售的楼盘、每套出售的新建商品房都检查到位,不留空白。

在接受采访时,陈波明确表示:“近期省物价局将派出8个督导组赴各地开展督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将迅速处理,即时处罚,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整治期间,欢迎广大群众通过‘12358’投诉举报各类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各地物价部门将及时从严查处。”

具体处罚措施上,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每套将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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