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我市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通知》和《关于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市限购商品住房的通知》,继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大连、南京等大中城市之后,正式推出了楼市“限购令”。
郑州推出“限购令”
“点刹”房价过快增长
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价,郑州市政府打出了重拳。
昨日,我市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通知》和《关于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市限购商品住房的通知》,继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大连、南京等大中城市之后,正式推出了楼市“限购令”。
新政·解读
《关于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市限购商品住房的通知》称,自2011年1月6日起,在本市建成区内对人口过密的区域(如图所示的“限购区域”)和其他区域实施差异化的限购政策。
A.哪些人可以在“限购区域”购房
“新政”对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人口过密区域(即“限购区域”)的购房条件及数量都作出了相应的“限制”(如图所示)。
人口过密区域暂定为农业路以南、桐柏路以东、航海路以北、未来路以西区域,未来路与农业路未交界处以中州大道为界。
同时,我市将根据房地产运行的情况,对住房限购政策、限购区域及时进行评估并适时作出相应调整后,对外公布执行。需要说明的是,该限购政策不含各县(市)、上街区。
B.对签订购房合同的新要求
限购期间,购房人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如实的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申报表》应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和购房资格审核义务。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资料,并留存加盖企业印章的上述证明复印件,核实《申报表》所填信息内容,登录限购商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输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同时核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
C.对执行中的违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违反本通知规定,或因未履行告知义务,抑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一经查实,将暂停其网上销售,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因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信息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商品住房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时,应当核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要在售房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
据悉,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航空港区均应按本通知执行。
新政·配套
加大政策实施力度
严格考核问责机制
市政府督查室要强化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督查,对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推进保障性住房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调整契税优惠政策
鼓励家庭自住购房
对购买普通住房且属家庭住房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对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属家庭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延长缓缴政策执行期
支持中小套型住房建设
凡2011年6月30日前,按照我市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认定要求开工建设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开发企业做出缓缴书面承诺后,除墙改基金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事业性收费和建设劳保费等政府性基金,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加快住房项目审批
切实增加有效供应
我市将加大对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实际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快速通道,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记者 徐刚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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