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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可委托按年提取还贷

海峡导报  作者:鲍娜  2010-12-30 16:36

[摘要]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昨天在网站发布通知,为进一步方便贷款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决定从今天起,在建设银行厦门分行试行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导报讯(记者 鲍娜)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昨天在网站发布通知,为进一步方便贷款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决定从今天起,在建设银行厦门分行试行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这一新的便民政策,适用于购买本市具有权住房,在建行厦门市分行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建行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 (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均可办理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委托协议签订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在贷款期限内,每年一次直接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内冲抵住房贷款本金余额,用于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从而减少月还款额。

相关细则可以登录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站查询具体细则。

需办理的贷款职工可持相关材料直接到建行贷款网点办理签约手续。

该政策除在建行率先试行外,工行、农行、中行、交行、兴业银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银行将也可承办这一业务,待银行完成系统改造后开办,具体时间另行告知。

办理时须提供的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厦门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由单位盖公章或财务章);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

(二)根据不同情形,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缴交不在同一银行的,申请人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出具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原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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