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众所周知,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少数税收之外,中国的税法大多采取国务院“暂行条例”的方式进行征收。这种授权立法的方式,是基于1985年全国授权国务院“对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事项”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
《车船税法(草案)》已经于10月25日提交常委会进行首次审议。除了车船税的征收范围和按照排量梯度递增的税负设置之外,这次的看点是,以前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的方式升级为“税法”的立法形式。车船税立法带来的启示是,近来各界热议的房产税同样属于财产税,房产税能否像车船税那样由来进行立法征收。
众所周知,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少数税收之外,中国的税法大多采取国务院“暂行条例”的方式进行征收。这种授权立法的方式,是基于1985年授权国务院“对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事项”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
而车船税由国务院的暂行条例升级为“税法”,也为其他的财产性法律的立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目前,中国的居民财富随着经济规模日益增长,人均收入亦告别了收入国家的水平,亦鼓励和保障民众的财产性收入。在《物权法》将合法保护私人财产确立为该法的基本原则之后,中国民众正在面临一个财富观念的革命。在这种情况下,未来财产性的税收法律,无论是新设,还是修订,都应该在一个基本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以房产税为例,尽管迄今为止,民众对于房产税的基本制度设计的细节一无所知,但以目前的政策需要和进度看,这项攸关很多人房产的税收却并没有和车船税一样经过立法的形式。
目前,房产税的征收依据依然是1986年通过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在这部条例里,规定居民非营业用的房产应当,如果征收,很显然属于一个新的税种。“税收法定”是公认的税法三大原则之一,中国的《立法法》将有关税收的立法明确规定为只能通过“法律”的形式出台,房产税作为一个新的税种,理应未经批准,国务院无权决定开征事宜。毫无疑问,没有一个合理的立法程序,房产税将成无源之水,而房产税对每一个人的重大影响更是决定了必须通过民主立法的形式,才能开征。
在民众的财产和财富日益增多的今天,从房产税立法的历史变迁的视角来全面审视和解读,确立税收法定原则重要。而房产税更是居民财富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应该通过立法形式进行征收。需要指出,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改革从“摸着石头过河”的路径依赖淡出,“税收法定”原则应该普适到当代中国每一个税种。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