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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严禁开发商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新华网  2010-10-25 18:30

[摘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5日发布消息,《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将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5日发布消息,《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将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的新办法是落实调控措施、保证购房人权益不受侵害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完善预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规定预售资金专款专用,将进一步加大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力度,更加有效地维护购房人和相关当事方合法权益,对引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与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协议。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办法》明确,商品房预售时,购房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专用账户情况进行监督,并可对工程进度进行实地核查。

针对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

据介绍,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等问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书面通知银行暂停拨付专用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启动应急措施,协调相关部门监督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使用。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未及时将贷款转入专用账户,没有依照《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以及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等现象,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北京市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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