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表示,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建部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交房前15天物业查验共用部位
昨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表示,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开发商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如若在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情形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查验合格并从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
《通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新闻: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