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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购房踊跃 谨防开发商设“文字局”

新华每日电讯  作者:范春生 王莉  2010-09-26 17:06

[摘要] 近一时期,一些地方的楼市回暖,百姓购房踊跃,交纳“定金”“订金”和“金”的现象又开始增多了。对此法律界人士提醒,“金”只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购房者应当区分其与“定金”“订金”的差别,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所交款项的性质,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一时期,一些地方的楼市回暖,百姓购房踊跃,交纳“定金”“订金”和“金”的现象又开始增多了。对此法律界人士提醒,“金”只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购房者应当区分其与“定金”“订金”的差别,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所交款项的性质,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去年7月,辽宁省沈阳市民宋彬看中了一套期房,于是在售楼处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协议。协议中约定,开发商将宋彬看中的那套商品房预留给他,等到楼盘正式开盘时,这套房子就出售给他。按照约定,宋彬需先交纳总房款20%的“金”。宋彬询问什么是“金”时,售楼员解释道:这是开发商收的“定金”,如果将来反悔不想再买房,这笔钱就由开发商没收;如果开发商说话不算数,不把这套房子卖给宋彬,宋彬可以向开发商要求双倍赔偿。

见开发商这样有诚意,宋彬就交了10万元的“金”。可等到楼盘开盘时,才发现自己的房子已被开发商以高于原价的价格卖给别人。开发商称愿意将他的“金”退还,并赔偿一部分利息,但拒绝双倍退还。无奈之下宋彬提起诉讼,但因协议中并没有就“金”就是“定金”作出任何解释,最终要求开发商双倍退还“金”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的吴斌律师提醒购房者,一些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的法律知识欠缺,有意混淆“定金”“订金”“金”,使其一旦违约也能逃避法律责任。为此,购房者应当区分它们之间的差别,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明确所交款项的性质,以便更好地维权。(范春生 王莉)


标签: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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