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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应充当商业拆迁人

新京报  2010-09-25 07:07

[摘要] 第三方因其利益无涉可以成为公正方,如果政府充当拆迁人,无异使自己变成了利益方,从而使公正方缺位。

第三方因其利益无涉可以成为公正方,如果政府充当拆迁人,无异使自己变成了利益方,从而使公正方缺位。

“别墅刚建好一年,拆迁通告就到了”,这是江苏省盐城市南港小区148幢别墅面临的命运。这次拆迁不是修路建桥之类的公共利益,而是纯粹的商业开发,当然你也可以说它是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我很欣赏拆迁双方的彼此克制,“拆迁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至2008年7月30日”,但直到今天,该小区所属街道作为拆迁方并未强制拆迁。

这是理性的妥协,值得肯定。更值得肯定的是小区的业主,他们维权坚定,但有理有节,从区到市到省,一再走法律诉讼道路,要求政府依法办事。只是诉讼最终以失败告终,2010年8月31日,一纸拆迁公告又一次贴到小区布告栏。业主无奈,转而把希望投向媒体,于是一份加急快件来到了省城的《现代快报》。

这次拆迁,是为了贯彻市委的《关于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做大做强城市的意见》。从报道中得知,南港小区前身为南港村,1998年因城市道路扩建,南港村让地拆迁,转移到了现在的安置地块,叫南港小区。该小区2002年始建,2007年宣布拆迁。由于小区建设是一个过程,而且房子都是由村民自建,有的人家2006年年底才盖好入住,不到一年便看到了墙上的拆迁公告。该街道办事处在拆迁会议上“要求居民理解、体谅、政府的拆迁工作。他们表示,此次拆迁是为了加快盐城城南新区的快速发展,是为了把盐城建设得更好。”

在我看来,这话说反了,不是市民要理解体谅政府,而是政府要理解体谅这些居民。人都有安土重迁的习性,已经为公共利益拆迁搬家一次了,刚安定下来,又要为商业楼盘让道,还有没有完。这其中的苦辛与折腾,政府想过吗?所谓“城市现代化建设”本来是为人的,可从那番话看,好像是要人为它,这是本末倒置。规划不如变化,其实说来也简单,政府不过是看中了这块业已了的地。

我个人另外的感慨是,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已经丧失了选择的自由。一次和朋友聊天,朋友说现代化就是城市化。我问他,我是否可以不城市化,我是否可以不现代。然而这是白问,城市化是一种权力运作,个人根本没有自我选择的权利。这样的现代其实是剥夺个人自由的现代,南港小区的情况再次证实了这一点。

当然,面包比自由更重要。南港小区居民不会操自由的心,在无法不退让的情况下,他们现在操心的是拆迁补偿。请看业主对记者说:“周边的房价已经快每平方米6000元了,别墅的价格已经超过了每平方米10000元。如果他们还是想用每平方米3000元来应付我们,你看,我们能够答应吗?”

这里的“他们”,不是开发商,而是作为拆迁人的街道办事处。然而,这是一次商业开发,居民谈判的对象应该是开发商而不是政府。开发商如果看好这里,有本事就接受居民的要价,没本事就悻悻走人,这就叫市场。然而,怪诞在于,政府把开发商挡在了后面,自己出面和居民谈生意,以致业主无法按市场规则和政府谈价格,因为政府那里有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的名头。

就该小区拆迁来说,街道作为政府一级机构,无论如何不应替代开发商充当拆迁人,而应当充任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第三方。第三方因其利益无涉可以成为公正方,如果政府充当拆迁人,无异使自己变成了利益方,从而使公正方缺位。这是危险的情形,因为没有第三方的社会,是二元对立的社会,其脆弱在于,它注定缺乏社会结构三元鼎立的稳定性。因此,南港小区所在街道显然是越俎代庖,做自己不该做的事。这里固然有土地财政的需要,但搞不好肯定要支付“维稳”的代价。

新的拆迁期限已进入倒计时,事态目前并不明朗,笔者将继续围观。希望当地街道能像过往一样保持理性,避免暴力拆迁,宜黄事例当引以为戒。至于小区居民,一旦强拆发生,你可以自然正义,但千万不要上伤害自己。这是古训:“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

作者:邵建 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

标签: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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