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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部房屋安全法明确开发商业主责任

北京商报  2010-06-13 07:41

[摘要] 房屋使用阶段的建筑安全将不再“无章可循”。《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正式颁布,这是北京市出台的首份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规范性文件。《办法》明确了开发商和业主的责任,规定房屋人须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评估。

房屋使用阶段的建筑安全将不再“无章可循”。《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正式颁布,这是北京市出台的首份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规范性文件。《办法》明确了开发商和业主的责任,规定房屋人须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评估。

《办法》对开发商和业主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开发商在交付新建房屋建筑时应向购房人提交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明确告知购房人房屋建筑的各项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房屋人对房屋建筑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评估与鉴定承担责任。

据了解,由于缺少统一法规,部分业主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破坏房屋结构带来安全问题时,相关部门难以界定责任。《办法》中“房屋人须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评估”明确规定了人的责任。

《办法》规定,房屋人进行安全评估时,不同类型房屋评估频率不同:、幼儿园和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每10年进行一次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房屋建筑,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

在评估所需费用方面,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业主承担;人为原因导致房屋建筑出现安全问题,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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