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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开发商拿地冲动 土地税清算不得扣除闲置费

新闻晨报  2010-06-03 09:44

[摘要] 继日前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缴问题进行明确之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又发布《关于土地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土地税清算时收入确认、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继日前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缴问题进行明确之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又发布《关于土地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土地税清算时收入确认、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与此前出台的楼市调控新政相比,虽然这些措施本身的“杀伤力”并不大,但能产生一定的心理预期,遏制开发商的拿地冲动。

《通知》规定,土地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的,按照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或未全额开具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税时予以调整。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按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这可能会增加开发商的囤地成本。

此前,包括上海在内的多个城市已先后上调土地税预征率。业内人士认为,与前期国务院发布的楼市调控新政相比,此次土地税清算的收紧,考验的是企业的资金实力,对大型开发商的影响相对较小。但是,一波接一波调控措施的出台,可能对开发商的心态和行业预期产生一定影响,旨在促使开发商加快开发手中的项目,并遏制一些非理性的拿地冲动。《通知》中涉及的清算问题较以往更加具体和明确,意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加强税收查处力度。《通知》中的内容并非都是新的规定,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以往并没有严格执行,这一次的文件则是把容易疏漏的问题重新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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