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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土地税清算有关问题

经济参考报  作者:何雨欣 李延霞  2010-05-28 07:32

[摘要] 记者2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土地税清算的有关问题。

记者2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土地税清算的有关问题。

通知称,土地税清算时的收入确认、税费扣除等,以开具的为准。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成本时不得扣除;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则应予扣除。

通知还对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房地产企业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拆迁安置土地税计算问题、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土地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税加收滞纳金问题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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