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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房企缴纳土地闲置费不得税前扣除

中国证券报  作者:朱宇  2010-05-27 07:07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发《关于土地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税清算时的收入确认、开发费用扣除等问题,并指出房地产的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发《关于土地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税清算时的收入确认、开发费用扣除等问题,并指出房地产的开发企业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关于收入的确认,《通知》指出,土地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的,按照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或未全额开具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确认收入。

开发费用的扣除方面,《通知》明确,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关于拆迁安置土地的税计算问题,《通知》明确,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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