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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副部长齐骥:二套房界定 应认房又认贷

北京晨报  2010-05-08 08:33

[摘要] “二套房”如何界定,如今有了说法:名下有房或者曾用过房贷,再贷款买房都算“二套房”。昨天,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做客中国政府网时,对“二套房”给予了明确界定,也终于免除了大家多日来的揣度之苦。

住建部副部长齐骥称“二套房”认定标准正在研究制定

“二套房”如何界定,如今有了说法:名下有房或者曾用过房贷,再贷款买房都算“二套房”。昨天,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做客中国政府网时,对“二套房”给予了明确界定,也终于免除了大家多日来的揣度之苦。

二套房

外地有房无贷无名不算

齐骥表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国务院已经明确规定,住建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几家正在积极研究制定中。他同时给出了“二套房”的严格书面用语的界定,即在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的住房套数应该依据借款人在拟购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他的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登记记录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来做认定。“鉴于有一些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还不是十分完善,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其他信息作为补充”。

也许觉得说得太规范了,齐骥又分了三种情况,解释贷款人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第二套以上的差别化信贷政策。种就是“认房”,对于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果在要买房的城市房屋登记系统(也包括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系统)当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他再贷款购买的住房一定是第二套及以上住房。

第二种是“认贷”,借款人已经利用过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的住房,又申请贷款来买住房,也认定是第二套及以上住房。

还有一种情况,在征信系统或房屋登记系统信息不全时,通过查询征信记录、居访等访问形式的调查,确信借款人的家庭已经有了一套及以上住房的,也将实行“二套房”及以上的差别贷款政策。

简单地说,买房人名下有房,或者是曾用过房贷,再贷款买房都算“二套房”,以往业界争论不休的“认房还是认贷”就此终结,因为国家“一刀切”,全都算了!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购房者外地有房但没有贷款记录,想在北京再买一套,是不受“二套房”限制的,因为只要在购房所在城市中名下无房即可。

保障房

城 也应规划配建

目前在不少城市保障性住房的选址越来越远,让购房者感觉很不便。对此,齐骥表示,城地区也应该建设供居住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各类保障性住房,“使整个城市形成合理布局的和谐整体”。

他表示,在国务院“10号文件”有关增加土地供应的政策里,明确提出了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障供应。各地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制定本地住房建设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类商品住房的规划安排,“我们曾经在相关保障性住房文件中提出,要把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设施齐全配套的地方”。

7月公布 三年建设计划

齐骥表示,房地产市场将加强信息披露,“公开信息主要是要让消费者知道市场当前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今后可能朝哪个方向走,让老百姓对市场的走势能有一个合理的预判,稳定市场的预期”。

据悉,住建部已责成各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抓紧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的年度供应计划。“我们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010年到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这个规划将在今年7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主要是指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内容”。

同时,各级城市人民政府都要加快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目前要抓紧建立的是各个城市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房屋租赁

尽快出政策 免房客后顾之忧

有网友提出,目前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混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应如何规范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对此,齐骥表示,解决租房者在、医疗等方面的后顾之忧,才能保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他表示,规范和完善房屋租赁市场是当前一项很急迫的工作,“我想最主要的是要规范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同时要逐步解决租房者子女的就学及社保和医保等方面的问题,只有解除了承租人的后顾之忧,租赁市场才会健康快速地发展”。

据悉,住建部将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房屋租赁办法,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作一些政策的规定;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建立起房屋出租人的信用档案;大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发展多层次的房屋租赁市场;研究鼓励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相关政策;引导消费者树立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根据消费者自身的能力和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住房消费,包括租赁住房消费在内。

发展公租房 让新就业者安居

“通过大量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可以大大缓解新就业职工,包括新大学毕业生、研究生的住房困难问题。”齐骥表示,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就业流动性的加大,许多大城市吸纳了越来越多的新就业人员。从目前沿海一些地区的经验来看,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解决那些在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这是一种解决居民阶段性住房困难的方式。

据悉,住建部最近正同有关部门研究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界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以及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到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晨报记者 赵阳

楼市新政你问我答{2}

经适房过户给家人转成商品房,和新政策有抵触吗?

答:按照“京十二条”的规定,5月1日之后,一个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而现在大多数办理“经转商”的业主,是通过交易的方式把房子过户给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从而改变房屋性质为商品房。本报曾报道过市住建委相关部门的态度,即这种“经转商”须严格遵循有关上市交易的规定,因此这就等同于同一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又购买了一套二手商品房。如果此后还有购房计划,势必受到“京十二条”的限制。

经适房可以过户给未成年的孩子吗?

答:法律上并未限定购房者的年龄,任何年龄均可购买,所以可以未成年人名义购买房产。只是在签订买房合同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需要提供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未成年人的户口本及关系证明。由于“经转商”为上市交易,等同于孩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可以过户但也将受到“京十二条”中“一个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的限制。

如果是2005年以前购买的经适房,是否可以用老办法?由于当时的商品房与经适房价格差不了多少,在2005年以前买房的业主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是以2008年4月11日为分水岭,此前(含当日)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权证满五年的经适房家庭,可按出售价格(或地区指导价)的10%缴纳土地款,但须更名过户;此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权证满五年的经适房家庭,按出售价(或地区指导价)与原购房价格差额的70%缴纳土地款,可同名过户。经适房再上市交易相关政策中,对其他时期购房家庭并无相关规定,因此也无优惠政策可言。

晨报记者 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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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二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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