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宅基地的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国土部昨日发布《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再次明确农村土地不得进行商品房开发。
“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宅基地的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国土部昨日发布《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再次明确农村土地不得进行商品房开发。
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我国农民宅基地建房的原则是“一户一宅”,即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农民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为改进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国土部首次要求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落实占补平衡。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结合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结构调整,重点用于小城镇和村建设,控制自然村落无序扩张。
国土部同时明确,宅基地审批应坚持“三到场”,即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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