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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有瑕疵时莫轻言“拒收房”

北京日报  作者:刘可  2010-03-16 08:23

[摘要] 新买的商品房出现瑕疵,购房者是否应该拒绝收房?市二中院的法官提醒购房者,收房起纠纷时一定要注意房屋交付是否逾期,切勿轻易拒绝收房。否则容易导致本该赢的官司反而输了。

新买的商品房出现瑕疵,购房者是否应该拒绝收房?市二中院的法官提醒购房者,收房起纠纷时一定要注意房屋交付是否,切勿轻易拒绝收房。否则容易导致本该赢的官司反而输了。

二中院近日对去年审理的1393件此类纠纷分析后发现,近半数纠纷产生在房屋交付环节,购房人多以开发商延期交付商品房为由提起诉讼。针对此类纠纷法官提醒市民,如果房屋仅存在质量瑕疵不影响正常使用时,购房者一定要先收房并做好相关取证再提起诉讼,不要意气用事轻易拒绝收房。

为什么需要先收房再打官司呢?法官介绍说,这类诉讼一般包含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外交付房屋,即交房,购房人以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为由提起的诉讼。这种情况购房者的胜诉率比较高。另一种情况则是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而购房人认为房屋存在瑕疵,以开发商未交付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为由提起的诉讼。这种情况下法官表示,由于购房人取证意识不高,同时合同关于房屋交付的约定通常比较简单,这类官司中购房人的胜诉率并不高。

法官建议,如遇到延期交付房屋,购房者应该首先保留相关证据,如收房通知书及邮寄单等。在与开发商工作人员共同验房时,对于房屋问题应及时在验房单中列明,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取证,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法官还提醒,购房者应当仔细阅读合同中对于房屋交付条件的约定,在合同有约定而开发商未按约定履行房屋交付条件,或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严重到足以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拒收房屋并主张损失。而在房屋仅存在质量瑕疵,可通过维修解决尚不足以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要意气用事轻易拒绝收房,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解决。否则,可能承担受领迟延的不利后果。

目前,一些购房者在验房、收房环节倾向于委托“验房公司”进行。法官指出,目前在工商部门注册的“验房公司”多为房地产检测咨询服务公司,同时,从法律层面讲,“验房公司”出具的报告仅属于咨询报告性质,在诉讼中与司法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具有重大区别,购房人应该谨慎选择“验房公司”。

标签:拒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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